2020-05-22

《关于保证期间的一些思考》
保证合同有两个特性,首先他是“人保”,不同于物保,人保所要承担的责任更重,所以为了保护保证人,创设了“保证期间”这样一个东西。而另外,他也是个合同,既然是合同,他自然也有自己的债的诉讼时效,即“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再来,保证,是一个从权利,他是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的,所谓“未到期的债权视为无债权”,所以,可以想见,不管是“保证期间”还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都应当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再谈。债权人也根本不会在债务还没到期就去行权的,他也没道理行权。那么既然要保护保证人,在主债务到期后,就对“保证期间”做了如下规定:“有约从约,无约推定6个月。”首先这个期间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是你不能过分,法律的价值之一便是公正。如果我可以让你约定一个和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样长或是比他更长的保证期间,其一,我还怎么保护保证人。其二,其根本上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保证人和债务人在行权时间上没有任何差别,那相当于一个债,债权人有了双重的保障,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试想,如果保证人和债务人没差,甚至因为某些人就想“诈害保证人”,使得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比债务人还重,那保证制度本身还有什么意义呢?我只是个保证人啊,为什么我比债务人还悲催!所以,无约定的话,我就推定6个月,6个月的时间,一场行政官司都能打下来了,你要是怠于行权,法律也不护着你。而,如果你约定过火,如前所述,不可能让你一直约定到债务人还钱为止的,要不然保证制度就会导致债权人债务人都躺在权利上睡觉,反正还有个保证人兜着。所以,此时规定为两年期。即,出于保护保证人、维护法律公平价值以及维护交易效率的目的,设定了对保证期间做出了这些规定。那么接下来就是,针对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具体运用上的差异。以下都假设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都是6个月。如果是一般保证,我是债权人,我可能会去找保证人要他还钱,但是一般保证有个特殊之处,即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时候如果不是榨干了债务人,一般保证人都能把债权人打发到债务人那里去,我无法向保证人行权。但是我已经在保证人这里浪费一点时间了,之后我起诉准备材料还要时间,保证期间又不可停止的往前走怎么办?为此,法律就规定了,如果你是一般保证,你只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人那里的保证期间我照样给你取消掉。这样,似乎就能公平一些了。那么同时,引出来了下一个问题,当保证期间这个不可停止的时钟,被我行权的大锤砸毁之后,我就可以稍微放心一下了,安安心心去找债务人要钱。我的保证合同此时真正的处在了稳定状态,之后等到法院判决了或是裁决了,保证合同履行职能的必要性也就减弱了,因为那时候,你完全可以借着国家公器去榨债务人的钱。所以此时,保证合同开始进入计算诉讼时效,三年。也就是发条中说的“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自法院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另一种方式呢?连带保证。看上去他的效力似乎更强一些,保证人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了,也就是说,我实际上拥有了两个债务人,只是我只能挑选他们中的一个来要钱,我要钱的总数并不会因此变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既然债务人和保证人没有必然的先后关系,保证期间的适用也就不需要再考虑具体的平衡和公正了。你如果不在保证期间找保证人行权,过了时间,保证人便会从这个债当中脱身出去,不再负有保证的责任了。那么就有另一个问题,如果这时候我先去找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人那里的保证期间还会不会被消灭掉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可以这样想:如果说,我的连带保证先去找债务人主张权利,也能造成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消灭,那么相当于我的连带保证中就包含了一般保证才有的“好处”,而与此同时,我的连带保证中又不含有一般保证“必须先找债务人”的麻烦。这行,连带保证岂不是一劳永逸,一般保证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此,连带保证必须遵循一般规则,要消灭保证期间就必须找保证人去。

  • 0
    点赞
  • 0
    收藏
    觉得还不错? 一键收藏
  • 0
    评论

“相关推荐”对你有帮助么?

  • 非常没帮助
  • 没帮助
  • 一般
  • 有帮助
  • 非常有帮助
提交
评论
添加红包

请填写红包祝福语或标题

红包个数最小为10个

红包金额最低5元

当前余额3.43前往充值 >
需支付:10.00
成就一亿技术人!
领取后你会自动成为博主和红包主的粉丝 规则
hope_wisdom
发出的红包
实付
使用余额支付
点击重新获取
扫码支付
钱包余额 0

抵扣说明:

1.余额是钱包充值的虚拟货币,按照1:1的比例进行支付金额的抵扣。
2.余额无法直接购买下载,可以购买VIP、付费专栏及课程。

余额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