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在jdk9的时候引入了var关键字,但是这是一把双刃剑,使用的好的话可以简化代码提高可读性,如果使用的不好的话会导致反效果。
在jdk9的时候引入了var关键字,但是这是一把双刃剑,使用的好的话可以简化代码提高可读性,如果使用的不好的话会导致反效果。
使用原则
- 不影响代码的可读性,就算使用var也能够很好的知道其类型
- 其只能作为局部变量,不能用于形参、全局变量、方法返回值等
- 如果使用var,不能一眼看出类型需要从其他地方弥补,如从变量名称显现的展示类型如var student = getS();从名称很明显是Student类型
推荐使用时机
new关键字创建对象
var v = new VarStudy();
在new的时候已经明确了类型就是VarStudy类就没有必要在重复声明了。
类型不重要
这里获取的最大值,无论是依据名称还是操作很明显的直到是最大值,至于是什么类型并不重要。
for循环
for循环的类型一般非常的明显。
var list = List.of("a", "b", "c");
for (var s : list) {
System.out.println(s);
}
for(var i = 0; i < 10; i++){
System.out.println(i);
}
不适合
与泛型大量结合
如下面这些的泛型都会变成object的泛型
var objects = List.of();
var list = new ArrayList<>();
这样的话一定要定义泛型
字面量数字等
int i = 1;
long j = 2;
byte b = 1
这些如果用var 全部会是int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