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①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社会关系包括
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行政关系、
卫生民事关系、
卫生发展关系等。
②卫生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卫生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包括:
卫生法律、
卫生法规、
卫生规章等。
2、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组织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
卫生服务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国际卫生发展方面的法律关系。
3、简述卫生法的主要特征?
卫生法律关系除了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以保护公民的健康权为宗旨、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内容广泛,需要采用多种调整手段、溶进大量技术规范、有一定的国际性。
4、简述卫生法学的主要研究方向?
①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责范围及权利义务;
② 各类卫生工作者的资格认定、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
③ 医用物资(卫生生产资料)的卫生标准及准入管理规范;
④ 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标准及管理规范;
⑤ 各类卫生专业技术活动规范;
⑥ 现行卫生法律规范的修订和完善;
⑦ 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与国际接轨,与其它法律法规相衔接,与医学发展相适应。
5、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6、为控制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时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限制或者停止集会、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员聚集的活动;
停工、停业、停课;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方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8、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分为哪几类?每类举出 2 个病种。
法定管理传染病病种分甲、乙、丙三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 布鲁氏菌病 、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血吸虫病、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流行性感冒。
丙类传染病是指: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9、医师执业规则?
( 1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府的医学证明文件。
( 2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 3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 4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0、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
①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②主体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③对患者造成了法定的人身损害
④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⑤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存在过失。
11、医疗事故分为哪四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12、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包括:
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3、医疗事故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① 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应当包括的内容?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①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②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③抢救危急患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④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⑤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15、专家鉴定组是怎样产生的?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须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他们应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须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医学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1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医疗事故能否得到正确处理,与医疗事故鉴定密切相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遵守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医疗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医疗质量的基本条件。违反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标准规范,是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
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基础和前提;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 由于患者病情轻重和个体差异,相同的医疗过失行为在造成的医疗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目前暂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四种。
17、医疗事故赔偿争议解决途径?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采取三条基本途径解决争议:
①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
②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节;
③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8、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①医疗事故等级;
②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③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④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9、医疗事故的赔偿方式?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即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按照规定的标准和项目一次算清,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由医疗机构一次性支付。
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20、医疗事故中,违法行为与人身损害之间常见的因果关系有哪些?
包括一因一果关系、复合因果关系、连锁因果关系、异步因果关系、助成因果关系。
21、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证(照),卫生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2、国家对执业医师应予以表彰的情形有哪些?
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
23、简述传染病防治的“四早”措施?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24、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前,应对突发事件的哪些方面进行评估?
突发事件的类型和性质;
突发事件的影响面积和严重程度;
已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及效果;
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处理机制。
25、简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的权限和批准。
①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26、简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指挥部的权利。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
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
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对食物、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27、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该如何对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进行卫生控制?
对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对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依法救护、处置。
28、公共场所的卫生应该达到哪些标准?
室内空气卫生要达到标准;
微小气候适宜;
采光、照明良好;
噪音符合标准;
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卫生标准;
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29、简述卫生监督机构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中的职责。
①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②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③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审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④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30、简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31、简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受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①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③拒绝卫生监督的;
④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32、简述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
①监测学生健康状况;
②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
③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
④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33、简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职责。
①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②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③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④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法规的,进行行政处罚。
34、简述学校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执行学校卫生监督任务,进行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有保密责任。
35、简述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③有专职、兼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督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④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
36、简述放射防护场所的管理措施。
①设置防护设施,放射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防止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②设置危险标志,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在地面水和地下水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时,必须事先经所在省及环境保护,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7、简述放射事故的分类。
第一类是人员受照剂量超标的照射事故,
第二类是拉撒、渗漏、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
第三类是超过年摄入量限制事故,
第四类是超过表面污染控制水平事故,
第五类是上述四类包括不了的其他事故。
38、简述放射防护的卫生监督。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其职责:
①负责对放射工作监督检查;
②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
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④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
⑤处理放射防护监督中的纠纷。
39、简述各省环境保护部门对放射防护的“三废”的监督职责。
①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进行审查和验收;
③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实施监督监测;
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
40、简述放射防护监督员的任命及其职责。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放射防护监督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其职责包括:
有权按照规定对本辖区内放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按照规定采样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涉及保密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并负有保密责任。
41、简述医疗废物的分类。
①感染性医疗废物,即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②病理性医疗废物,即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③损伤性医疗废物,即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④药物性医疗废物,即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⑤化学性医疗废物,即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42、简述禁止医疗废物流通的制度。
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失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其混进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送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送医疗废物;
没有陆路通过必需经水路运送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送;
③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43、医疗废物暂时储存的制度。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的设施、设备;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
(3)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4)医疗废物暂时储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44、简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储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②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③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④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⑤具有经营许可证。
45、简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要求。
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储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6、简述医疗废物运送的基本要求。
①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
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
③专用车在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进行消毒和清洁,并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④在运送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47、简述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
①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②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③责令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④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规的场所、设备、运送工具和物品;
⑤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8、简述疾病预防与控制法的特征。
①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主要表现为:各级政府、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共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检测中心,以及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
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类型的传染病(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职业危害疾病等;
③疾病预防与控制法的法律调处方式主要是预防和控制以及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干预措施;
④疾病预防与控制法的调整范围受到特定人群、特定环境的制约。
49、简述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特点。
①以生物因素为主的急慢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是疾病预防与控制的重点;
②人群死亡率下降、平均期望寿命延长,社会人口老龄化等是导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死亡率上升的主要因素;
③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的改变使得预防和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
50、简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措施。
①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②消除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③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④有计划的预防接种;
⑤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⑥国家依法建立监测、预警制度以及菌种、毒种管理预防制度;
⑦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⑧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⑨对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⑩消毒处理、环境卫生调查、饮用水安全。
51、简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的职责。
①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②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③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④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⑤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⑥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⑦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⑧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52、简述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的主要内容。
①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②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④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⑤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即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53、简述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
(1)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卫生法规;
(2)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信息情况;
(3)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4)对入、出境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
(5)对入、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
(6)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7)进行流行病调研,开展科学实践;
(8)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54、简述传染病监测的主要内容。
①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
②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
③传染病调查;
④国境口岸内监测传染病的回顾调查;
⑤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人群、有关动物血清学调查以及流行病学调查;
⑥有关动物、病媒昆虫、食品、饮用水和环境因素的调查;
⑦消毒、灭鼠、除虫的效果观察与评价;
⑧国境口岸以及国内外监测传染病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
⑨对监测对象开展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55、简述国境卫生监督员的主要任务。
①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②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③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④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水舱的处理。
56、简述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②由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原则;
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57、简述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应当申请回避的情况。
①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②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58、简述职业病患者的权益。
①职业病患者有权要求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②因并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③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④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⑤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⑥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社会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⑦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59、简述艾滋病的管理对象。
①已确诊的艾滋病患者;
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③疑似艾滋病患者及与艾滋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
④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及其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
60、简述国际卫生法的原则。
①全人类达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的总体利益原则;
②人体健康保护的合作原则;
③公平分配卫生资源的原则;
61、简述初级卫生保健的内容。
①开展针对主要卫生问题的预防控制方法的宣传教育;
②改善食品供应及适当的营养;
③提供安全饮用水及基本的卫生环境设施;
④开展妇幼保健及计划生育;
⑤对主要传染病的预防接种;
⑥对地方病的预防及控制;
⑦对常见病的妥善处理;
⑧基本药物供应等。
62、简述21世纪健康促进的内容。
①提高社会对健康的责任感;
②增加健康发展的投资;
③巩固和扩大有利于健康的伙伴关系,通过分享专门知识、技能和资源在健康方面得到共同的利益;
④增加社区的能力和给予个人权力;
⑤保证健康促进的基础设施;
⑥行动起来。
63、简述《渥太华宪章》提出的健康促进行动的5项策略。
制定健康公共卫生政策;
创造支持性环境;
强化社区行动;
发展个人技能;
调整卫生服务方向。
64、简述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①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和环境;
③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④具有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及检验设备。
65、简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符合:
①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②应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处理、加工、包装、储存场所;
③应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采光、通风等设备设施;
④设备设施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能防止各种交叉污染;
⑤各种食品器具必须清洗消毒;
⑥食品的储存、运输、包装必须安全、无害、防止污染;
⑦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为小包装,或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⑧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经常保持个人卫生,佩戴清洁衣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工具;
⑨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
⑩所用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安全、无害。
66、简述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①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②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气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③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未经兽医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产品;
⑤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和水产品;
⑥包装容器污秽、严重破损或运输过程造成污染不洁的;
⑦掺假、掺杂、伪造,影响食品营养、卫生的;
⑧用非食品原料或加入非食品化学品的;
⑨超过保质期的;
⑩卫生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出售的;
⑾加入未经批准的添加剂或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的;
⑿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67、简述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的基本要求。
①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染,保证其流行病学安全;
②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物质的含量,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不影响后代的健康;
③水的感官性状良好,包括色、混浊度、臭和味、肉眼所见。
68、简述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及意义。
①保证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②强化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③克服行政机关的官僚主义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④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利益。
69、简述我国人口与生殖健康的立法过程。
①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简称《母婴保健法》),2001年6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
②2001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③2002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④卫生部于2001年2月20日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健康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两部规章。
70、简述全民健身活动与健康促进的关系。
全民健身活动与健康促进是相辅相成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均以提高人们自身的健康为目的,均需要政府的领导,都需要动员全社会参与。
但全民健身活动主要提高人们的体质,而健康促进则是使人们达到生理、心理、社会的完好状态。全民健身活动是健康促进的一部分,健康促进包含全民健身活动。
1、卫生立法活动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2、现行的医疗事故办法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四种情形是什么?
3、卫生法制定有依据包括哪些方面?
1、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2、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简述公共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4、法定管理传染病的种类及各自报告时限
5、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
6、不得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主体
7、执业医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8、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
1. 我国法律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1)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管理;
(2)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
(3)医疗机构的执业过程管理;
(4)医疗机构的广告管理等。
2. 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
2.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的具体工作;
3.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抽检结果;
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
5.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6.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7.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8.负责对卫生监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的培训工作;
9.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10.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11.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12.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3.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意义?
答:(1)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2)是国家对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的准入控制;
(3)是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素质的重要主措;
(4)是遵循国际惯例。
4. 怎样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6)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5. 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采取三条基本途径解决争议:
①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
②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节;
③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几项?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共有11项,分别是:
医疗费、
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陪护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费、
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7. 孕产期保健的要求和内容?
答:孕产期保健要求是 通过对孕妇、产妇系列保健服务不仅保护母亲的健康,同时保护孩子的健康。具体内容有:①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②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③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④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8. 卫生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体现在哪些方面?
应体现在未成年人的疾病诊疗中的保护和公共卫生方面的保护。
-
- 在疾病诊疗中应做到:尽量杜绝漏诊与误诊、减少诊疗护理过错、注意教学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等。
- 在公共卫生方面: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娱乐设施玩具食品的安全、做好学生常见病防治。
9. 《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答:《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要求 包括:①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健康;②保持个人卫生,销售、生产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③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2)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要求 包括:①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有害昆虫滋生和生存的环境,与有害场所保持一定距离;②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场所;③有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蝇、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的设施;④设备布局工艺流程要合理,防止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⑤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要消毒,使用后要洗净;⑥食品的小包装要使用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⑦各种储存、运输食品的容器、设备要安全、无害;⑧生产经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的标准。
10. 患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病等,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者,一般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以免造成食品的污染。
11. 保健食品有哪些特点?
(1)它是一种食品,不是药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2)它能调节机体功能、预防疾病、增进健康、有助于机体康复;
(3)它只适用于特定的人群使用,而不是所有的人。
12. 保健食品的审批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的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13. 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的处理如何处理?
《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措施:①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②封存被污染的食物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污染《食品卫生法》规定,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食物中毒和食物污染事故报告的全部资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4. 法律是如何规定新药生产的审批程序?
答:新药是指我国尚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剂,也属于新药范围。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新药证书。
生产新药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15. 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目前,我国医疗临床用血是献血者无偿奉献的,而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是供血浆者有偿提供的。因此,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献血法》还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这一核查制度是确保用血者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血源传播疾病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根据献血法规定,确保采血安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16. 采供血管理规定有哪些?
(1)采血规定 《献血法》规定,血站采血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制度,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间不少于6个月。严格禁止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后要建立献血档案,并发给献血者《无偿献血证》。血站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销毁并作记录,防止交叉感染。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开展成分血配制,不得单采原料血浆。
(2)供血规定 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保证质量。《血站基本标准》明确规定,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和许可证号。血液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标准要求。特殊血型需要,省卫生行政部门与外省协商调配的血液,需方血站再次检验合格后,提供给医疗机构。
17. 化妆品卫生质量有哪些具体要求?
(1)微生物学质量要求 应符合下列规定: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个/ml或500个/克,其他化妆品不得大于1000个/m1或1000个/克,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不得检出。
(2)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的限量 汞<1ppm;铅<40ppm;砷<l0ppm;甲醇<0.2%。总之,化妆品的8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超标,即为不合格产品。
18. 对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的意义?
国家确定对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根据不同类别传染病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达到及时有效控制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目的,有利于把有限的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有效投入,也有利于突出重点、争取最大效益。
19. 《传染病防治法》对甲类传染病疫情控制的规定?
(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部门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2)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3)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4)甲类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
(5)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20. 我国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及禁止入境的疾病包括哪几种?
(1)检疫传染病 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
(2)监测传染病 包括:回归热、流行性斑疹伤寒、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疟疾、流行性感冒。
(3)禁止入境的疾病 包括:艾滋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性病。
21. 就地诊验应如何进行?
染疫嫌疑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或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
卫生检疫机关对受就地诊验的人员,应当发给就地诊验记录簿,必要的时候,可以在该人员出具履行就地诊验的保证书以后,再发给其就地诊验记录簿。
受就地诊验的人员应当携带就地诊验记录簿,按照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地点,接受医学检查;如果就地诊验的结果没有染疫,就地诊验期满时,受就地诊验的人员应当将就地诊验记录簿退还卫生检疫机关。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将受就地诊验人员的情况,用最快的方法通知受就地诊验人员的旅行停留地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医疗卫生单位。
卫生检疫机关、医疗卫生单位遇有受就地诊验的人员请求医学检查时,应当视同急诊给予医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就地诊验记录簿上签注;如果发现其患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监测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将其就地诊验记录簿收回存查,并且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和签发就地诊验记录簿的卫生检疫机关。
22. “STD”包括哪些?
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股沟肉芽肿、毛滴虫病、念珠菌病、细菌性尿道炎、传染性软疣、霉菌性龟头包皮炎、阴虱病、疥疮、乙型肝炎和股癣等。
23. HIV的传播途径?
性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三种途径传染。
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据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①具有突发性,突然发生、突如其来、不易预测;
②具有公共卫生属性,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
③对公众健康的损害和影响要达到一定程度。
25. 制定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②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③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⑤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⑥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26.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教学过程卫生的要求?
(1)教学、作息卫生。教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卫生保健原则,根据学生年龄,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作息时间,使学生的学习能力保持在最佳状态。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2)劳动卫生。普通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3)体育卫生。主要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和假期活动卫生。学校要根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和健康状况指导体育锻炼。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为此,必须加强学校体育医务监督。
27. 公共场所的基本卫生质量要求有哪些?
公共场所的基本卫生质量要求可以简要归纳为:选址设计合理、卫生设施完备、空气质量优良、微小气候适宜、采光照明良好、环境整洁安静、饮用水质卫生、公用物品清洁、卫生制度健全、从业人员健康、个人卫生讲究。这是所有公共场所都应做到的基本卫生要求,但不同行业有不同的重点,不同类型的场所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28.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对象?
现已纳入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管理范围的,按照生活饮用水的给水方式来划分,城镇集中式供水的经营单位、自建自用集中式供水(自备给水)的单位、二次供水的单位,是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主要对象。此外,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经营单位、分散式供水单位或个人、与生活饮用水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范围之内。其中,生产涉及与生活饮用水有关的产品包括,与饮用水接触的各种防护涂料;各种水处理剂(包括混淀剂、助淀剂、软化剂、 灭藻剂及其他饮用水处理剂)、各种饮用水除垢剂;各种水质处理器(包括个人、家庭和团体用的各类水处理器) 以及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等。
- 论述题
1. 论卫生法与医学的关系。
医学的发展促进了许多卫生法律、法规的产生。随着卫生立法的大量涌现,使卫生法逐步形成自己的结构和体系,并从原有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出,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卫生法学也就在此基础上作为一个新的独立学科应运而生。同时卫生知识及其研究成果被运用到立法过程中,使法律的内容科学化。
卫生法律为卫生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卫生法律可以决定卫生发展的方向,保证国家卫生战略的实施,规定卫生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权限、职能和活动方式等,控制现代医学无序、失控和异化带来的社会危害。同时国家以适应卫生特点的法律来调整卫生活动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并不断探索现代医学发展引起的立法问题。
2. 论卫生法在保护人体健康中的作用。
(1)卫生法通过对保护人体健康的实践中各种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调整、确认、保护和发展各种卫生法律关系和医疗卫生秩序。
(2)卫生法是通过禁止性规范(是指要求行为人不为一定行为、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肯定的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义务的法律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是指这种法律规范本身既不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而是赋予行为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这三种基本的规范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确保卫生法在保护人体健康方面的作用的实现。
(3)卫生法使卫生技术规范,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变成了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从法律上得到有效保障。
3. 试论行政解释在卫生法实施中的作用。
由于卫生法在立法过程中的规定具有超前性、原则性和不可操作性。故当新的法律颁布后,怎样针对具体的事件和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适应具有一定的难度。比如现行《食品卫生法》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若干倍的罚款;但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有确定一个法定数额的罚款幅度。使卫生监督员在具体处罚上无法可依。
卫生部颁布实施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则对违法所得如何计算作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当包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批食品的营业收入。对于餐饮业,其违法所得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餐次的总营业收入计”;“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按照没有违法所得查处。”根据这些规定,可解决食品卫生在执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
4. 论卫生行政处罚在卫生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惩戒或制裁。通过这种惩戒或制裁来维护卫生行政管理秩序,来保护公民在卫生方面的权利,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身体权。通过这种惩戒或制裁使违法者得到教训,以使其今后不得重犯。
5. 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意义。
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通过许可赋予申请人可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卫生许可的方式,主要颁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制度是我国进行卫生事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哪些事务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如何申请、卫生审查及颁发、吊销“卫生许可证”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
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卫生方面合法权益,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
6. 卫生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首先,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参照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办。
其次还应当做到: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卫生处罚决定前,必须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事实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才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案件的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依据。所以,证据必须客观存在,并且要确凿。所谓确凿,是指不仅证据是真实的,而且要依法已经取得。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原则。卫生行政机关在查明违法事实之后,依法给予处罚决定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一定要正确。所谓正确,是指该违法事实应当按照现行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行政执法要求行政机关要调查取证,在详细占有管理相对人有违法行为证据的前提下,才可以依法作出处罚的裁决。如果在没有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裁决,程序违法,那就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决定,行政行为无效。
(4)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原则。所谓合法,主要指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合法,程序合法。所谓适当,主要是指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根据具体违法事实,作出比较合适的处罚决定,不可畸轻畸重,显失公正。所谓公正,是指在同等情况下所作处罚应当公平相等。所谓公开,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之外,行政处罚一律公开进行。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的目的在于教育违法者改正不法行为,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一味的处罚不教育是达不到最终目的的。但是对于经过再三教育仍不改正的,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所以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 在临床工作中如何做到既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又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这是一对十分矛盾的要求。
患者的知情权与保护性医疗措施之间的冲突。
患者的知情权是法定权利,如《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就明确的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知情权”。而保护性医疗措施只能说是医疗行业的一项制度。当患者一定要求“知情权”时,它应当让位于知情权。
但我们在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可以在满足患者知情权的同时,注意保护患者,使患者对疾病的痊愈抱有希望,充满信心。这样也做到了保护患者。
7、试论我国现阶段食品卫生状况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8、试论我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与发展。
1.四级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是什么?
2.根据《护士条例》的相关规定,报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需要具备那些条件?
3.我国对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主要包括哪四个方面?
4.适用安乐死要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1.简述卫生授权立法的作用。(5分)
①卫生授权立法有利于加快立法步伐。(1分)
②授权立法有利于满足实际需要。(1分)
③授权立法有利于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1分)
④授权立法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改和补充.(1分)
⑤授权立法有利于避免发生立法权争执的现象。(1分)
2.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12分)
指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且当事人不负责听证费用。(1分)
其程序如下:
①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1分);
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日前,告知当事人时间和地点(1分);
③除国家机密、个人隐私,都应公开举行(1分);
④听证主人由行政机关指定与本案无关的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1分);
⑤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1分);
③听证时,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1分);
⑦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1分);
⑧制作听证笔录,笔录经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1分)。听证结束后,行政机,笑再作出处罚决定。(1分)
3.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8分)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发现传染病发生时:
①对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应予隔离治疗,违者由公安机关协助予以强制隔离治疗(2分);
②对其他乙类传染病及丙类传染病病人,也应采取必要的治疗,以控制其传播(2分);
③对可疑甲类传染病人,在明确诊断之前,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2分);
④对传染病病人、可疑病人、病原携带者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者要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2分)。
5.试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什么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主要举证责任?(12分)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2分)
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2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是因为:
首先,医疗是门专业性极强的行业,一般患者或家属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因而无法判断或正确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更难证明医疗法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有时连医务人员甚至医学专家都很难判断某些情况的因果关系.(2分)
其次,由于患者据以证明医疗机构医疗过失的最重要的证据——病历资料是由医疗机构所掌握,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根本无法履行其举证义务。(2分)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法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分)
应当注意是,该司法解释实际上过分地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因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只要证明其没有过错即可免责。(2分)
1.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及种类
原则:①处罚法定原则。
②一事不再罚原则。
③处罚要公正、公开的原则。
④处罚要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⑤保护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⑥职能分离原则。
种类:申诫罚、
财产罚、
行为罚、
人身罚
3.患者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权利:①生命健康权
②身体权
③隐私权
④平等医疗保健权
⑤知情同意权
⑥患者自主决定权
义务:
①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义务
②尊重医务人员人格义务
③诊疗协力义务(不真正义务)
④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
⑤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4.什么叫做劣药··有那些情形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劣药是指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③超过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5.卫生法的渊源有那些
①宪法
②卫生法律
③卫生行政法规
④地方性卫生法规
⑤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⑥卫生行政规章
⑦地方行政卫生规章
⑧卫生标准
⑨法律解释
⑩卫生国际条约
1.卫生法学的特征
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科学性、综合性、实践性。
2.卫生法的特征
A、同自然科学紧密联系,并融进大量技术规范
B、诸法合体,采用多种调节手段
C、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3.卫生法具有7个基本原则: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原则、预防为主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公平原则、国家卫生监督原则、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4. 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卫生法主要有以下8种表现形式:(选择)
A宪法 B卫生法律 C卫生行政法规 D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卫生部门规章 F地方性卫生法规 H卫生国际条约
5. 卫生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主体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没有主体和主体的活动,也就不能产生卫生法律关系。
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主要包括行为、物、精神产品3类。
6.卫生法制定的特征
第一,权威性。卫生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门立法活动。
第二,职权性。享有卫生法权的国家机关只能在其特定的全县范围内进行与其职权相适应的卫生立法活动。
第三,程序性。卫生法的制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综合性。卫生法的制定不仅包括制定新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认可、修改、不从或废止等一系列卫生立法活动。
7. 构成卫生违法的条件:
1)卫生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卫生违法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过错;
3)卫生违法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在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
4)从客体上看,卫生违法必须侵犯了卫生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与所形成的危
害性之间有因果关系。
8. 卫生法律责任的特征: (1)卫生法律责任是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 (2)其内容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 (3)卫生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4)卫生法律责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追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一权力。
9.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有:
(一)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行政处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处分。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民事责任:以财产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违反卫生法的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惩罚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10.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选择)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
(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4)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者,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11. 医师执业注册(掌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7、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12.重新注册(掌握):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13. 注销注册(掌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⑥身体健康状况不宜继续执业的;⑦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⑧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等其他情形的。
14.吊销医疗机构的执业证的情形:
①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③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④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予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2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6.个体医师开业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掌握)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行医。
17. 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了解)
(1)执业药师的基本准则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药物治疗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18. 药品的特征:1.药品作用的两重性;2.药品使用的专用性;3.药品质量的严格性;4.药品鉴定的技术性。
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0.不得限制患有艾滋病的外国人入境。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21.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卫生许可和监管。
22. 《食品安全法》参与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23.传染病分类(选择):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传染病的预防:控制传染源 ;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24.发现传染病时的控制措施:
①隔离治疗 ②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 ③医学观察 ④消毒处理
2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简答):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ƒ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④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2002年4月,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印发《职业病目录》共有10大类115种。
职业病必须具备的4个条件(简答):
一是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二是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三是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四是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上述四个条件中,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属于《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过程:1、综合分析;2、归因推定诊断;3、集体诊断
职业病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5人以上单数)。
26.采血管理(课上强调的重点)
(1)采供血业务必须由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2)血站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条件;血站技术人员必须经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合格。
(3)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其血液。
(4)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5)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6)血站采集血液后,对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证》。
(7)血源、采供血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10年。
24.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程序:
(1)输血申请 (2)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3)交叉配血
(4)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5)发血 (6)输血
27.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课上强调的重点)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
(1)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2)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3)血液品种; (4)采血日期及时间; (5)有效期及时间;
(6)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7)储存条件。
28 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的情形(掌握):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②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③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的程序和时限(选择):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它都是2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29职业病必须具备的4个条件(理解):
一是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二是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三是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四是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上述四个条件中,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属于《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过程(掌握):1、综合分析;2、归因推定诊断;3、集体诊断
医疗事故特征: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活动中;3、行为的违法性;4、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5、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1.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必须经过卫生部门负责人的同意才可实行。
32. 凡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3. 客观病历资料可以复印,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其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主观病历资料不能复印,如: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
34.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解决;行政调解;诉讼解决。
35. 医疗事故赔偿的基本原则:应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①医疗事故等级;②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③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36.医疗过失的报告(课上强调的重点):
(一)内部报告制度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其委托人报告。
①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②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 ③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
(二)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制度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7. 医疗事故技术的首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3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39.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掌握)(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40. 医疗保健机构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能有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的;
(四)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年龄超过35周岁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1.经产前检查,提出妊娠终止的医学意见的情形: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严重缺陷是指,无脑畸形、脑积水、脊柱裂、脑脊膜膨出、内脏膨出或内脏外翻、四肢短小畸形以及其他严重的胎儿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