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域名及其法律问题
媒体曾透露,有400多家中国企业的名称被外国商家抢注为域名。也有一些中国的企业将外国的商标或名称抢注为域名,包括bmw(宝马汽车), nike(耐克鞋业), ford(福特汽车), cocacola(可口可乐),pepsi(百事可乐), Panasonic(松下电器), christiandor(克里斯汀.迪奥化妆品)等均在被抢注之列。
一、 域名概述
(一) 域名的定义
域名(Domain Name)即"网络地址",是互联网络上用来区别用户的字母数字串。即是企业或机构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的地址名字。在我国,三级域名一般用申请人的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表示。
(二) 域名的等级
域名有不同的等级。如在"open.song.com.cn"这个域名中,从后往前看,cn.是一级域名,com.是二级域名,.song.是三级域名,open是四级域名。这些分级还可以往下延伸。
国际互联网络系统的顶级域名(Top Level Domains,简称TLDs)分为两类,一是类别域名,如.com (工商类),.net (网络服务类),.org(组织类), .gov(政府类), .int(国际组织类), .edu(教育学术机构类)等;另一类是国家或区域顶级域名,如 .cn(中国) .us(美国) .au(澳洲) .de(德国) .jp(日本) .tw(台湾) .uk(英国)等。标志公司或单位的域名,列在顶级域名之前,是二级域名(SLDs).如www.peopledaily.com.cn(人民日报的域名)。
(三)域名的管理
不同等级的域名有不同的登记与管理机构,存在不同的具体办法。目前,
一级域名主要是由美国Internet Solution Inc.负责登记与域名数据库管理。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N)是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的办事机构。
在cn下的二级域名分配与三级域名的登记、管理,经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除教育类.edu二级域名下的三级域名注册外,其他39种二级域名下的三级域名登记与管理也由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N)负责。
二、中国域名的管理机制及命名规则
中国在互联网络正式的注册的顶级域名是.cn,在顶级域名下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两类,前者分为六类,分别是.ac(科研机构), .com(工商、金融企业),.edu(教育机构), .gov(政府部门), .net(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CNNIC和运行中心NOC), .org(非盈利组织)。行政区域名有34个,域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前两个字汉语拼音的声母组成,但有些例外,如he(河北),hk(香港), mo(澳门)。三级域名由字母、数字与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间用实点(.)连接,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是:1,末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 、CHINESE、 CN、 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2,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3,末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 4,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6,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三、域名的争议
企业或机构注册的域名最好与企业或机构的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相同。如果这个名称被他人抢先注册,就是通常所说的"域名抢注"。当然有一些域名的争议案并不是出于恶意的抢注,而是相同名称的合理使用。
域名侵权案大致可分为如下形态:
(一)故意强占
指域名登记者明知该名称为他人的商标名称而仍抢先登记为域名的行为。抢注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二)非故意占用
指域名申请人明知所申请的是他人的商业名称、商标或标志,但申请人并非意图要胁、勒索,而是有意加以经营使用的行为。
(三)相同名称部分的合理使用
在不明知的情况下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的情况。(Yahool与Yahool蛋糕案)
四、国际上对域名争议的解决方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网际网络协会(ISOC)、国际商标协会(INTA)国际特别委员(IAHC)等国际组织的建议:计划修改现行的网际网络架构,在二级域名中另外增加7个一般网域,建议增加的七个二级域名分别为:store,(由提供商品销售的商店申请).firm(供商业组织如公司申请),web(供从事全球资讯网www相关活动的事业申请),.arts(供著重于文化艺术事业申请),.rec(供从事休闲娱乐事业申请),.info(供提供资讯服务事业申请),.nom(供个人申请),又由于取消了org,net,的资格限制,未来可供业者选择的一般二级网域将有10种(包括原有的org, net,和com)。
(一) 通过商标专用权保护域名
1,域名与商标的不同之处
(1)域名的唯一性和商标的共同使用
在商标法上,相同的文字,数字商标可以由不同企业使用于不同类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如"长城"商标可以由几家不同的企业分别注册服务类商品、电器类商品、饭店上,而域名实行"一名一位",在同一个域级下,如在cn下,不存在两个greatwall.cn。
然而,域名系统要求域名具有严格的唯一性,完全相同的域名是不可能存在的。虽然在不同顶级域名之下,同样的网上名称可以被不同的人用作二级或三级域名,例如即使有人注册了"greatwall.com",别人也还可以注册"greatwall.com.cn",但是由于注册的顶级域名不同,这两个域名并不完全相同。正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导致不同类别的国家相同的商标的权利人就同一商标展开激烈争夺。
(2)域名的全球性与商标权的地域性的冲突(属地主义原则的冲突)
商标权的保护一般采用属地主义原则,外国注册的商标如未在本国注册则不能受到本国的保护。而域名是经全球网络为使用空间的,并无国界的限制,所以无法采用属地主义原则来管理,也无所谓区域授权的问题。但在域名所涉及的商标争议事件跨越国家时,就无法避免管辖权不明确的情况发生了。
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查阅下列的案例,实际上是同一个案例,在不同的国家审理:
Prince PLC v.Prince Sports Group,Inc.CH1997-P2355[Mr.Justice Neuberger prosiding],filed July 30,1997
Prince Sports Group,Inc.v.Prince PLC,et al,No.97CV03581[D.N.J.filed Jul.3,1997]
(3)在相似禁止上的差异
商标法上,对于同已有的商标近似的申请会被驳回,而在域名中只要稍微变换一下字母、数字或者连接符,尽管与已有的域名相似,仍可以注册,如果有人先注册了BB-B.COM,他人仍可以注册B-BB.COM 。
kodak.com(真)和 codak.com。
有人将micros0ft.com 注册为域名,中间故意用了0,寓意嘲讽微软一钱不值,虽然微软注册了microsoft.com域名,但还是不能阻止他人以其驰名商标取乐。
(4)使用目的的不同
商标注册是为商业使用的目的,而域名的注册未必是为商业使用的目的,依商标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满三年的,即应构成商标权撤销的原因。而域名向NIS(美国)或NIC(各国)所申请的注册,并非商标注册,故不受商标法的限制。
从另一方面也可见其未必为商业使用。如美国一位占用域名行家Toeppen即占用了将近240个商标名称,向NSI注册域名而未使用。由于商标权的侵害,须以未经授权而擅自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因此类似Toeppen注册域名而不使用的情形,是否构成商标侵害的行为,在美国曾引起广泛的争议。
(5)在是否必须登记的要求上
域名是网址的一部分,在网络环境其功能如同街道的地址,非经注册即无连上网络的可能性,因此任何域名都经注册登记。商标则不同,尤其在兼并采用先使用原则的美国,商标虽未经注册只要能证明其是先使用者,仍可受商标权的保护,另外,驰名商标未经登记也能受到保护。
2,域名注册为商标的条件:
尽管域名与商标有上述诸多不同,但因域名易记便用,已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示符号。商业组织已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为此。商家尽量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公司标志性词语作为其网站名称,以吸引原有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最终增加市场份额和利润。
1998年1月18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一份"域名商标审查政策说明"(Trademark Examination of Domain Name)
可从下列网站中查阅有关内容:
http://www.uspro.gov/web/offices/tac/domain.htm
表示用以指明某人产品与服务与他人产品与服务不同,以及指明产品与服务来源的域名,得向该局申请注册为商标, 域名商标申请通常会寻求以服务标章注册。近年来,USPTO已受理日增的域名。
1996年1月16日美国通过了"美国联邦商标淡化法"(The 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是为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修正联邦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淡化是指减弱著名商标来源的识别能力,著名的商标淡化侵权案是Panavision v. Dennis Toeppen案。
该案可查阅:
Panavision International v. Toeppen,945 F.Supp.1296,1996 U.S.Dist. LEXIS 19698 (C.S.Cal.1996)
虽然域名具有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不同的技术特征,但是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域名也必须服从于一般的商标注册审查规则:
(1)申请商标注册的域名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规定。
例如,依中国的《管理办法》,三级域名不得使用含有CHINA 、CHINESE、 CN、 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等。《管理办法》对域名命名的限制与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禁用标志基本一致。
(2)申请商标注册的域名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一般认为,顶级域名及表示域名注册人类别的2级域名(如中国的edu.)属于通用标志,不能作为独立的商标注册。3级域名如果具有显著性,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但是,由于域名系统的技术要求,这类网上名称只能由文字和特定符号组成,因此或能因缺乏显著性而得不到注册。
(3)申请商标注册的域名必须按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进行注册。
域名注册人要将域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就必须证明该域名被用来标示特定的通过网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按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依《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被分成42类。现在已有相当数量的商业组织想要在我国将其域名注册为商标,但是它们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对所应申请的商品或服务类别颇为困惑,例如,一家海外银团想在中国将其域名注册为商标,不知应将归为哪一类,是按从事金融服务申请,还是按计算机网络服务申请?中国商标局制订的1998年度"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也未给出明确的答案。
(二)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途径解决
我国学者朱启超和朱槟坚持该主张,认为作为抢注者的商业性的公司开发首页,并且宣传本公司商业资讯的行为,应当属于广告行为,应适用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此外所称的不正当手段包括以下三项导致混淆的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造句商品相混淆,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该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传。因此,利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促销自己的商品的行为人可能会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承担责任。
有关论述可参阅:
1,朱启超、朱槟《域名与商标》《中国专利与商标》1998年第一期第53页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8月《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三)以技术方法解决
网上地址录(Directory)、文件列表服务(Listing Services)等技术方法都能向用户提供某个企业确切的网上地址,避免仅仅依域名寻找某企业网站可能造成的差错和混淆。例如设置门户网页(gateway )。门户网页属于一种网上地址录服务,它用链接把包含共同网上名称的网址及其相互区别的信息串联起来,让不同的企业得以共享某个相用的网上名称。比如,Roundrunner这个名字,假如有30多个企业拥有这个商标注册,如这30个企业都同意采用门户网页的方式解决域名冲突,那么问题就简单得多。在这个以Roundrunner.com为域名的门户网页上,列举上述各企业的名称及各自的特征,并设有链接通向它们各自的网站
上述国际组织以增加不同行业的国际顶级域名的方法也是一种技术的解决域名争议的方法。
(四) 通过否认声明解决
否认声明(disclaimers)是一种域名注册人主动采取的避免域名纠纷的预防措施。采用这种措施的域名注册人,在自已的网页上声明自己的域名仅在某个国家或者某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者声明自己的域名与别人的商业标志无关。否认声明是域名注册人的自律性措施,并非当然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有的域名注册人设置的所谓否认声明并非善意的表示,而是对其恶意的掩饰,这种声明避免不了混淆,也免除不了域名注册人的侵权责任。
五、中国有关域名争议的解决
(一)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于2001年6月26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域名纠纷的具体法律理解和适用制定了具体办法,该解释涉及以下内容:
1,明确了法院的对域名争议的受理范围
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因域名注册、使用与已经注册的商标、企业和其他组织名称等发生冲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纠纷,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对于涉及网络域名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即使被告为网络域名的注册登记管理单位,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当予以受理。
2,明确了受诉法院的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解释第2条分别就域名纠纷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地域管辖即由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的情况下,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级别管辖方面则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这主要是基于考虑到域名纠纷数量不是太多,但需要较强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知识,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能够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3,明确了域名纠纷的诉因和案由的确定
解释第3条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4,明确了不正当竞争或侵权行为的认定
解释第4条列明了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四个必备要件:(1)原告请求保护的权利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相似性;(3)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4)被告具有恶意。
5,明确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
解释第8条规定了以下三种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1)停止侵权;(2)是恢复原状;(3)是赔偿损失。
(二)通过民间机构的方法解决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00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和《中文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下面对该争议解决办法的内容及有关理论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1,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法律属性――民间的
2,可争议的域名(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
依"办法"第二条规定:
(一)被投诉的域名仅限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负责注册和管理的,由被争议的域名持有人或域名出让人自行选定的,顶级域名为CN的三级域名。
(二)除请求保护的对象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者外,本办法生效之前注册的域名,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满2年的;本办法生效之后注册的域名,自注册之日起满2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再受理。
3,可作为投诉依据的"权利"
可作为本办法投诉论据的权利为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依"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络域名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之间争议的解决。根据这一规定,可据以对注册域名提出投诉的只能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而不包括其他受保护的标记及法律赋予其上的"权利"。
4,商标权人的举证责任
为了保证变通解决程序的快速、便捷与低成本,除非当事人要求举行现场听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将通过网络以"在线"方式进行。负责争议解决的专家组不负责证据的采集,也不要求当事人提供对其自身不利的证据。在举证责任问题上,变通程序将严格遵循主张权利者自行举证的原则,而且要求对注册域名提出投诉的商标权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5,域名持有人的抗辩
(1)域名持有人为自然人时,注册域名是该持有人或其近亲属的姓名、商标或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标识,或者是前述标识的一部分的;域名持有人为单位时,注册域名是该持有人或其主要经营管理者、或与其有密切关联的其他单位的名称、姓名、商标或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标识,或者是前述标识的一部分的。
(2)在收到争议通知之前,域名持有人已开始正当地使用该域名,或者在其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善意地使用与该域名相同的标记,且已因而获得相当知名度的。
(3)商标权人的投诉构成"反向域名侵夺"的。
6,变通解决程序可适用的救济方式
由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并非"执法机关",此种程序可适用的"救济"方式也必然是有限的。依"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认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的前提下,争议解决机构对注册域名的处理结果应仅限于:(一)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二)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除此之外,商标权人要想获得其他救济,如金钱方面的救济,或者针对域名持有人的禁止性裁判,只能诉诸司法程序。
六、有关域名争议的案例
1,宝洁诉国网信息有限公司(2000年7月)首例判决经济赔偿的域名案例。
2,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诉国网公司(2000年5月)国内网络界首例涉外案件(比上一案早两个月)。
3,中国首例网站域名被占用纠纷----判偿金额为服务器租金300元(2001年4月24口)
4,中国首例中文域名抢注案----原告深圳中项网公司凭借商标权夺回部分域名(2001年5月29日)
5,中国首例起诉域名抢注而被告胜诉的案件一审判决(200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