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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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个人信息保护,规范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统筹指导下,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5月26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6011239/66022182

电子邮箱:sqs@miit.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起草说明.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21年4月26日

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指移动智能终端中运行的应用程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App开发运营者,是指从事App开发和运营活动的主体。

本规定所称App分发平台,是指通过应用商店、应用市场、网站等方式提供App下载、升级服务的软件服务平台。

本规定所称App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是指相对于用户和App以外的,为App提供软件开发工具包(SDK)、封装、加固、编译环境等第三方服务的主体。

本规定所称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能够接入公众网络,提供预置App或者具备安装App能力的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主体。

本规定所称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是指从事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为App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App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健全App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政策标准规范等相关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及对App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指导。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App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App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App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诚信原则,不得通过欺骗、误导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切实保障用户同意权、知情权、选择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

相关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开展App个人信息保护能力评估、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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