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丢失员工档案赔偿问题



【案情简介】

1995年4月份,李某入职于某啤酒公司,其档案材料亦一并转入该公司存放。李某于2000年离职。2007年2月份,李某因调动工作到啤酒厂提取其档案,被告知其档案已找不到了。

2008年3月,李某申请该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委员会以人事档案丢失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李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其与啤酒厂之间存在档案保管关系。关于档案是否转移问题,啤酒厂负有举证责任。因啤酒厂未提供出李某已将其档案提走的证据,现又提供不出李某的档案,应认定啤酒厂已将档案丢失。因丢失档案造成员工损失,判决啤酒厂应赔偿30000元。

【案件评析】

一、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 2006年6月13日 [2004]民立他字第4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41.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转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引起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失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二、案件点评

档案是劳动者个人的信息库和个人资质的凭据,原始档案以及所记载的内容对劳动者的择业、工作分配、工资待遇、职称评定以及生活方方面面都举足轻重,甚至对终生都有重大影响。档案丢失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可能造成工资、福利、保险的损失,还有可能造成再就业的不便。由于档案丢失有可能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因此将档案丢失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即与劳动争议案件竞合。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档案丢失纠纷起诉,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譬如办不成退休,法院可以判令“失职单位”按照当地法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终生经济赔偿。

因此,啤酒厂将李某的人事档案丢失,影响了李某就业及享受的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损失,同时也带来了精神压力,啤酒厂应承担丢失人事档案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以上内容转自 新浪博客-法律窝(王丽娟律师)

作者简介:

王丽娟,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王丽娟律师主要从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业务。

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子邮件:lawyer.wang@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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