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本质与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本质与基本原则
学时:3小时
 
    了解经济法的涵义、概念,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经济法的本质与功能以及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一、有关经济法涵义的表述
了解经济法的涵义。经济法含义与经济法概念的联系
法学界大致存在着两种观点:一是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传统法律部门的补充或依附于某个传统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概念的界定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和经营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界定经济法概念的前提条件:(一)新型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形成而传统法律部门对其无能为力或不适应;(二)新型社会经济关系的形成需要新的法律部门去调整;(三)新型法律部门对其的调整应该是有效的。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即 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事关国家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管理关系。
微观经济管理关系:针对社会主体产生的具体的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主要有: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政府对行业、经济区域的经济管理关系;行业、经济区域内的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监督关系等。
经济管理关系表现为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但就其本质而言,经济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
 
 
二、市场竞争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市场竞争关系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经济法调整的市场竞争关系,是指国家在实现其竞争政策促进和保护市场有序竞争过程中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市场自由竞争,如何竞争完全取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自治。
“竞争不足”和“竞争过渡”都会影响市场有序竞争,影响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影响国家竞争政策的贯彻与落实。
市场竞争的关系重大,所以将其纳入到经济法调整领域。
 
 
三、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经营协调关系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经济法调整的经营协调关系,是指国家在实现其整体经济规划、区域经济规划和其他重大经济发展目标过程中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协调的是国家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以实现其重大经济目标,而性成的横向经济关系。
这种横向经济关系,是国家摒弃行政手段而用市场经济手段形成的横向经济关系,各有关市场主体均应该在此基础上实现经营协调活动。
 
 
第三节 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本质与功能
(一)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兼具国家因素的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法调整的领域又和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有关,任意经济法主体都必须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以过度的行政权力干涉生产力发展,破坏经济秩序。
各企业也不得片面追求自身局部利益,,而置社会利益于不顾。
经济法强调的是权力(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体现了经济发对社会利益平衡的功能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利益主体多元,经济关系复杂。存在社会主体、社会整体、国家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传统的法律部门调整利益冲突具有局限性,而这些利益冲突又需要法律去调整。
在经济法律规范中,满足利益主体的利益追求,平衡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在平衡协调的状态下,稳步发展国民经济。
 
(三)经济法是系统调整法——体现了经济法对经济关系整体调整的功能
传统的法律部门职能调整单一的社会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复杂多样、相互关联,出现了对社会经济进行综合治理、系统调整的要求。
 
(四)经济法是公私法兼顾的法——体现了经济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性质
公法与私法,是法学界划分法律属性的一种方法。一般来说,规定国家公务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为公法;规定个人(社会成员)利益的,取决于当事人思想自治的法律为私法。
在传统理论下,基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要求,很难出现公法与私法兼顾的情况。但由于市场经济的特殊性,调整手段的多样性,使得出现了体现公法与私法兼顾的经济法。
经济法兼顾公法与私法的目的在于,有效地调整经济关系,平衡协调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性与专业性——经济利益与专业技术结合的特征
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与要求规定为法规,以期社会成员的遵守。
 
(二)政策性——国家经济政策融合于经济法律规范的特征
经济法的根本内容是体现国家的经济职能,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的内涵与要求。
 
(三)综合性——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济法所体现出的社会责任本位与利益协调平衡的功能,要求经济法具备综合性的特点。
 
 
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经济规律的原则
经济关系受制于经济法律。因此,经济法应该遵循经济规律的原则
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客观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人们只能充分认识和利用这些规律。
经济法遵循经济规律原则,也要体现在不同的层次与领域,既要体现在市场竞争领域,也要落实于国家的经济管理过程中。
 
二、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决定了经济法应当遵循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国家实现其经济职能手段,是通过法律作用于市场,在整体上调整市场经济运行。
经济法主体(企业)的存在目的在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同时提供商品满足社会需求,因此其又受制于市场。
既要把国家意志作为法律规定,利用市场去引导企业;又要确认企业的法律地位,发挥其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保证经济法目标的实现。
 
三、有序竞争的原则
经济法的目标在于保证市场竞争有序,应当遵循竞争有序的原则
完全自由的竞争不一定是有序竞争,奉行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努力通过经济法规范市场竞争,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
通过法律保证市场竞争的规律充分发挥作用;消除与禁止由于自由竞争而产生的反竞争行为;落实与实现国家的竞争政策。
 
四、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实现社会本位法的要求,经济法应当遵循责权与利效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权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需相一致,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责权不统一,造成有责无权或有权无责。责权与利效不统一,就会导致经济利于与社会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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