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作保密协议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现在就双方项目合作过程中,可能或者已经知悉对方的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为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现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密范围

1.1   保密资料是指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1.  本协议的签订,视为双方对各自所持有的保密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

 

   第二条 双方保密责任

2.1  甲、乙双方同意采取限定知悉人等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与管理对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双方只能向下列人员披露保密资料,并对下列人员的泄密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2.1.1  合作过程中有必要知悉该保密资料的员工;

2.1.2  在对方书面同意情况下的第三人。

2.2  甲乙双方任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保密资料,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其代理商或员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3  甲乙双方任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对保密资料做出的概括性的分析、判断、报告、意见等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一方因过失泄露对方保密资料的,同样需承担违约责任。
    2.4  本协议所涉保密资料仅用于与双方合作项目有关的事宜,除此之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2.5  项目合作过程中,复制、销毁任何保密资料必须经过保密资料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6  不论双方合作因何种原因终止,在合作终止之日起10日内,一方应按照另一方要求归还或销毁保密资料(无论该等保密信息存在何种载体之上。)

2.7  双方确认,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构成对保密资料的转让或许可。

2.8  如果接受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资料,则接受方应事先通知对方,并协助对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资料的进一步扩散。

 

第三条 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

 3.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保密义务人不承担保密义务:

      3.1.1  该保密资料已被公布或泄露,并进入公众可获知领域;

      3.1.2  一方在双方合作之前,已经掌握该保密资料;

3.1.3  接受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地取得该保密资料;

3.1.4  未使用保密资料所有人提供的技术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 

 

第四条 涉密行为的应急处置
    4.1  任何一方若发现有误用或滥用另一方提供的保密资料时,应及时将该情形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积极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

4.2  一方存在或者疑似泄露保密资料的行为的,另一方可随时要求立即归还全部保密资料,如果保密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等保护措施。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依约履行义务,即为违约,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5.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无论违约金是否支付,守约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违约方的合同、合作关系。

5.2  若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赔偿的范围为:

5.2.1  守约方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为开发、培植有关保密资料所投入的费用以及因泄密行为导致的销售收入损失。

5.2.2  依照5.2.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5.2.3  因调查涉密事宜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5.2.4  因泄密行为侵犯了对方商业秘密权利的,对方可选择要求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5.2.5  因一方恶意泄露保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保密期限

保密资料的保密期限为双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或解除)后    年。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生效及其他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签字双方及其关联机构及其权利义务继受者均具有约束力。

8.2  本协议包含双方关于此保密事项的全部约定。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或约定,如果与本协议冲突,则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才能生效。

8.3  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亦不得被用以解释本协议。

8.4  本协议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力、权利或救济不应作为对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救济的弃权。

8.5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下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应(在该等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范围内)从本协议中被排除,但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均保持全部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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