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违规球棒(ILLEGAL BAT):
即是不符合规则所规定的球棒。
32.违规击球(ILLEGALLY BATTED BALL)下列情形均为违规击球:
a.击球员任一足,完全踏出击球区外之地面,且击中球(不论是界内或界外)时。
b.击球员足的任一部份踏触本垒板,且击中球时。
c.击球员持违规球棒或变造球棒进入击球区时。
33.违规接球(ILLEGALLY CAUGHT BALL):
即是防守球员使用帽子、面罩、手套或衣
服的一部分,脱离正常的位置,去迎接击出或传出之球。
34.违规投手(ILLEGAL PITCHER):
即是合格球员可以参与比赛,但是不得担任投手。
a.投手在一局中两次面授机宜,被裁判员处退出投手位置。
b.(慢式)投手被警告球速太快後再犯,被裁判贝处退出投手位置。
35.违规球员(ILLEGAL PLAYER):
即是球员未告知司来裁判就参与比赛,当对队於
投出次一投球之後,及违规队更正之前向司球裁判报告,即为"违规球员",则
判其退场。若再参与比赛则成为"失格球员"。
36.失格球员(INELIGIBLE PLAYER):
即是球员不得再参与比赛,因为被裁判员驱遂
离场。失格球员不得再度参与比赛,否则被判 "夺权比赛"。
37.正飞球(IN FLIGHT):
即是击出、传出或投出之球,尚未触着地面或防守球员以
外之物体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