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介绍

   

考试介绍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评价工作,促进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在总结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有关规定。

2004年1月1日起,人事部、原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1〕6号)和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9号)即行废止。

 

考试组织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负责,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办法。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专家拟订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和统筹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定合格标准。

 

考试专业类别、级别设置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专业类别、资格名称和级别对应表

专业

级别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

网络

计算机应用技术

信息技术

信息服务

高级

资格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系统分析师(原系统分析员)
系统架构设计师

中级

资格

软件评测师
软件设计师
(
原高级程序员)

网络工程师

多媒体应用设计师
嵌入式系统设计师
计算机辅助设计师
电子商务设计师

信息系统监理师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信息系统管理

工程师

信息技术支持工程师

初级

资格

程序员
(原初级程序员、

程序员)

网络管理员

多媒体应用制作

技术员
电子商务技术员

信息系统运行

管理员

信息处理技术员

 

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考试。

 

成绩管理

    参加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完成相应级别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时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注册管理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有关规定到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证明。
  对考试作弊或利用其他手段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即行取消其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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