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类的组织
类应该从一组变量列表开始。如果有公共静态常量,应该先出现。然后是私有静态变量,以及私有实体变量。很少会有公共变量。公共函数应跟在变量列表之后。
类应该短小
关于类的第一条规则是类应该短小。第二条规则是还要更短小
2.单一权责原则
单一权责原则(SRP) 认为,类或模块应该有且只有一条加以修改的理由。该原则既给出了权责的定义,又是关于类的长度的指导方针。类只应有一个权责一只有一条修改的理由。
系统应该由许多短小的类而不是少量巨大的类组成,每个小类封装一个权责,只有一个修改的原因,并于少数其他小类一起协同达到期望的系统行为。
3. 内聚
类应该只有少量实体变量。类中的每个方法都应该操作一个或多个这种变量。通常而言,方法操作的变量越多,就越黏聚到类上。如果一个类中的每个变量都被每个方法所使用,则该类具有最大的内聚性。
4. 为了修改而组织
对于多数系统,修改将一直持续。每处修改都让我们冒着系统其他部分不能如期望般工'作的风险。在整洁的系统中,我们对类加以组织,以降低修改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