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义类时能不能用自己的类对象
class A
{
void A()
{
1. A a= new A();//会溢出
}
void ~A()
{
}
void f()
{
2. A a = new A(); //正常
}
3. void f1(A a) //正常
{
......
}
}
第一种在构造函数中new对象
这个是对类的一个定义,此时,A只是一个“概念”,在电脑里并没有实体存在 这句话,编译期是正确的,不存在错误,所以可以声明也可以实例化。 但是到了运行期,真正的跑起来的时候,它是错误的 因为这是个迭代的死循环。 在new A()的时候,又会执行一遍A a= new A(); 然后该new A()又执行一遍A a= new A(); 如此往复,直到堆栈溢出。
第二种在函数中new对象
这种情况下是正常的,在外部正常调用即可。
“类”只是一段代码,在没通过编译时还谈不上什么“内存分配”“调用”...就算编译完成也还谈不上什么“内存分配”“调用”,只有在运行时才有这些概念...另外,引用类型对象的声明只是个占位符,直到实例化时才会有内存分配,方法只有在被调用时才会有执行过程,引用类型参数传递的只是个引用的副本或引用而不是堆内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