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正财经】证券发行市场有哪些特点?

1、证券发行是证券发行人将某种证券首次出售给投入者的行为,属于第一次交易,故证券发行市场也称为“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具备证券创设功能,任何权利凭证若要进入证券市场并实现流通,必须首先取得合法的证券形式,证券发行是使证券得以转让和流通的前提。证券发行市场上的发行对象,可以是从未发行过证券的发行人创设的证券,也可以是证券发行人在前次发行后增加发行的新证券,还可以是因证券拆细或合并等行为而发行的证券。我国目前最常见的,是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并发行新股票,或上市企业为了增加股本,以送股或配股等方式发行的新股票。上述状况都具备创设新证券的性质,属于证券发行行为。

2、证券发行人必然是证券发行市场的主体。

创设证券在本质上是证券发行人向投入者募集资金的筹资行为,证券发行往往要借助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才能完成,但它必然是在证券发行人主持下完成的。而且,首次出售所创设证券属于交易行为,必然是以证券发行人为一方当事人,认购人或其他投入者为另外一方当事人。鉴于证券发行市场参与者的特殊结构,其市场功能的核心是协调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投入者之间的关系。

3、证券发行市场紧要是无形市场,通常不存在具体形式的固定场所,也无通常的专业设备和设施。

证券发行人可以直接向公众投入者或特定范围的投入者发售证券以募集资金,也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投入者或特定范围的证券认购人募集资金。在国外,证券发行市场的存在形态非常复杂。证券发行人在各中介机构协助下,首先要实行证券发行准备工作;发行准备工作初步完成后,证券承销商会向潜在投入者提给招募文件,采取路演等方式宣传所发行证券;投入者填制认购文件并交付证券承销商后,承销商会根据证券认购状况与证券发行人商定包销数量及发行价格,并从证券发行人处领取应向投入者交付的证券。上述行为可以在许多地方陆续实行,且无固定场所和法定设施、我国证券之公开发行多借助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网络,故证券发行准备工作虽然与国外做法相似,但交付证券紧要通过证券交易所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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