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分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意见 |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发文字号】银发[2005]56号 |
【颁布日期】2005-03-11 | 【生效日期】2005-03-11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颁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分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5年3月11日 银发[2005]5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做好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编办发[2003]14号文件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职责,总行制定了分支行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反洗钱工作职责
在总行领导下,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工作,基本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所在省(自治区)、市落实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总行各项反洗钱工作部署。
(二)研究制定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指导意见。
(三)指导、部署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
(四)对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对所在省(自治区)、市本外币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进行监测。
(六)对所在省(自治区)、市发生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当地公安、司法机关移交。
(七)协助所在省(自治区)、市公安、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八)组织开展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调研,收集反洗钱工作信息。
(九)对所在省(自治区)、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十)做好其他反洗钱工作。
在总行领导下,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工作,基本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所在省(自治区)、市落实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总行各项反洗钱工作部署。
(二)研究制定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指导意见。
(三)指导、部署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
(四)对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对所在省(自治区)、市本外币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进行监测。
(六)对所在省(自治区)、市发生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当地公安、司法机关移交。
(七)协助所在省(自治区)、市公安、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八)组织开展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调研,收集反洗钱工作信息。
(九)对所在省(自治区)、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十)做好其他反洗钱工作。
二、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建设
(一)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协调沟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建立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支行行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分支行反洗钱工作部门。
(二)加强与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有所在省(自治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及外汇分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根据总行部署,研究和拟定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
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分支行反洗钱工作部门承担。
(三)发挥分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建立内部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实现反洗钱工作的统一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和调查。
(一)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协调沟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建立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支行行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分支行反洗钱工作部门。
(二)加强与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有所在省(自治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及外汇分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根据总行部署,研究和拟定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
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分支行反洗钱工作部门承担。
(三)发挥分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建立内部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实现反洗钱工作的统一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和调查。
三、反洗钱监管工作
(一)对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二)根据总行要求,加强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监管系统建设,按规定定期、不定期收集、报送反洗钱信息报告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组织对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检查报告应及时上报总行反洗钱局。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于处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总行反洗钱局备案。
(五)指导和管理所在省(自治区)、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罚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一)对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二)根据总行要求,加强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监管系统建设,按规定定期、不定期收集、报送反洗钱信息报告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组织对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检查报告应及时上报总行反洗钱局。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于处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总行反洗钱局备案。
(五)指导和管理所在省(自治区)、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罚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四、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监测
(一)根据总行统一制定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监测体系,对所在省(自治区)、市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进行统一监测,加强综合分析。
负责接收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调查核实,形成分析报告。需要金融机构补充资料或作进一步说明的,应立即通知金融机构。
发现可疑资金交易,应填写《可疑交易报送单》,并将《可疑交易报送单》、《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二)根据总行统一制定的监测指标体系,组织对大额现金支付交易信息的分析监测工作。
(三)建立洗钱信息举报制度。
(一)根据总行统一制定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监测体系,对所在省(自治区)、市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进行统一监测,加强综合分析。
负责接收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调查核实,形成分析报告。需要金融机构补充资料或作进一步说明的,应立即通知金融机构。
发现可疑资金交易,应填写《可疑交易报送单》,并将《可疑交易报送单》、《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二)根据总行统一制定的监测指标体系,组织对大额现金支付交易信息的分析监测工作。
(三)建立洗钱信息举报制度。
五、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调查和案件移送
(一)分支行要做好以下调查事项:
1.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
2.总行要求协助调查的事项;
3.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就重大涉嫌洗钱案件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
4.通过新闻媒体、群众举报以及有关资料发现的涉嫌洗钱活动的事项;
5.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二)接到调查任务后,应登记备案,并按照要求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根据调查任务,拟订调查方案。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超出原定调查任务以外的问题,应向总行反洗钱局报告。调查结束时,应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总行反洗钱局或反馈有关部门。
(三)在可疑资金交易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洗钱或其他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案情重大的应立即移送。移送时应提供可疑资金交易事实陈述、分析意见、可疑账户开户资料、可疑交易明细账等,并填写《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移送表》,同时报送总行反洗钱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备案。对于超出所辖范围无法调查的可疑线索,以及涉外、重大和复杂案件需要跨省市协调的,应立即报告总行反洗钱局。
(四)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在职权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涉嫌账户的开户信息和交易记录。
(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保密规定,严格反洗钱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严格涉嫌洗钱案件信息的移交、报批和送达程序,严格控制信息阅知范围。
(六)应按月统计移送当地公安、司法部门的可疑资金交易线索的数量和处理结果,并按季度上报总行反洗钱局。
(一)分支行要做好以下调查事项:
1.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
2.总行要求协助调查的事项;
3.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就重大涉嫌洗钱案件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
4.通过新闻媒体、群众举报以及有关资料发现的涉嫌洗钱活动的事项;
5.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二)接到调查任务后,应登记备案,并按照要求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根据调查任务,拟订调查方案。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超出原定调查任务以外的问题,应向总行反洗钱局报告。调查结束时,应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总行反洗钱局或反馈有关部门。
(三)在可疑资金交易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洗钱或其他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案情重大的应立即移送。移送时应提供可疑资金交易事实陈述、分析意见、可疑账户开户资料、可疑交易明细账等,并填写《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移送表》,同时报送总行反洗钱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备案。对于超出所辖范围无法调查的可疑线索,以及涉外、重大和复杂案件需要跨省市协调的,应立即报告总行反洗钱局。
(四)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在职权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涉嫌账户的开户信息和交易记录。
(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保密规定,严格反洗钱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严格涉嫌洗钱案件信息的移交、报批和送达程序,严格控制信息阅知范围。
(六)应按月统计移送当地公安、司法部门的可疑资金交易线索的数量和处理结果,并按季度上报总行反洗钱局。
六、反洗钱工作调研和宣传培训
(一)结合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工作特点,加强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对总行部署任务的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调查。根据反洗钱手法不断变化的情况,及时分析洗钱活动特点和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反洗钱措施,指导反洗钱工作实践。
(二)根据总行部署,结合辖区内反洗钱工作重点,分层次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
1.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总行组织的培训活动。
2.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业务培训。包括组织对所在省(自治区)、市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协助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监管部门开展相关监管人员培训;督促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培训。
(三)积极组织开展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宣传工作。按总行反洗钱宣传活动统一安排,通过新闻媒体正面引导反洗钱工作舆论,普及反洗钱知识,编发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工作信息。
(一)结合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工作特点,加强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对总行部署任务的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调查。根据反洗钱手法不断变化的情况,及时分析洗钱活动特点和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反洗钱措施,指导反洗钱工作实践。
(二)根据总行部署,结合辖区内反洗钱工作重点,分层次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
1.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总行组织的培训活动。
2.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业务培训。包括组织对所在省(自治区)、市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协助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监管部门开展相关监管人员培训;督促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培训。
(三)积极组织开展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宣传工作。按总行反洗钱宣传活动统一安排,通过新闻媒体正面引导反洗钱工作舆论,普及反洗钱知识,编发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工作信息。
七、建立反洗钱工作责任制
(一)明确指定一名副行长(副主任)分管反洗钱工作,统一协调涉及反洗钱工作的职能部门,保证反洗钱职责的履行。
(二)设立反洗钱专业岗位,配备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反洗钱岗位主管人员应具备三年以上金融工作经验;从业人员应具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法律、金融、会计、外语和计算机专业知识。
(三)反洗钱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因玩忽职守致使被监管机构违法行为发生的;
2.故意弄虚作假,掩盖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犯被监管机构利益的;
4.泄露反洗钱工作秘密的;
5.其他违反人民银行纪律规定的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1.不按上级行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
2.对有关政策不理解,擅自对外宣传解释的;
3.按照有关规定应通报批评的其他行为。
八、反洗钱工作经费
(一)明确指定一名副行长(副主任)分管反洗钱工作,统一协调涉及反洗钱工作的职能部门,保证反洗钱职责的履行。
(二)设立反洗钱专业岗位,配备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反洗钱岗位主管人员应具备三年以上金融工作经验;从业人员应具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法律、金融、会计、外语和计算机专业知识。
(三)反洗钱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因玩忽职守致使被监管机构违法行为发生的;
2.故意弄虚作假,掩盖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犯被监管机构利益的;
4.泄露反洗钱工作秘密的;
5.其他违反人民银行纪律规定的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1.不按上级行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
2.对有关政策不理解,擅自对外宣传解释的;
3.按照有关规定应通报批评的其他行为。
分支行反洗钱工作经费应按照总行规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