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OSI 已认证了100 多个开源许可证,得以广泛使用的屈指可数,而其他许多许可证只是这几个许可证的变体。以 下 是 您 需 要 了 解 的 许 可 证:GPL、LGPL、MPL、EPL、BSD、MIT、Apache v2.0、AGPL。
2.在大多数情况下,开源许可证包含两类专利条款:许可条款和防御性终止条款。
3.GPL 的主要条款分为 3 个部分:分发未经修改的源代码、分发未经修改的二进制文件,以及分发经过修改的代码。
4.LGPL 本质上是在 GPL 的基础上增加了使 LGPL 库能够与专有应用程序合并的附加许可。在 GPLv3.0 中,LGPL 是作为 GPL 的一个附录起草的,这可能是理解该许可证的正确方式。
5.只要一个程序中有任意一段代码是遵循
GPL 的,则该程序必须全部基于GPL
提供。
6. LGPL
代码只应作为动态链接库与其他代码合并到一个程序中。
7.
请注意,FSF 认为 GPLv3.0 与 Apache v2.0 兼容。
GPLv2.0 与 Apache v2.0 不兼容的问题(实际的或有效的)导致了底层虚
拟机(Low Level Virtual Machine,LLVM)项目(该项目开发了一个广泛使用的
开发工具)的一个有趣的许可例外。
8.
大多数开源许可证的条件
—
要求提供声明、提供源代码或只能基于相同
条款进行再分发
—
都是通过分发触发的。对于几乎所有开源许可证而言,如
果您不再分发该软件,则您无须满足任何条件就可以行使该许可。但是,什么
是分发?二十年前,这个问题的答案很简单,但现在却逐年变难了。
9.FSF 针对GPLv2.0的边界立场如下:任何与 GPL 代码的(动态或静态)链接都会产生一个单一的、属于边界内的衍生作品;
通过通信协议(如管道、套接字等)进行交互的软件不属于衍生作品;11.
只通过
shell
命令和
exec 语句交互的软件程序是单独作品;
用户空间在适用于(
Linux
)内核的
GPL 边界之外;
GPL
程序的源代码不包括标准的
Linux
系统库或语言库。
10.
从概念上来说,分析软件版权的问题在于,每一个
像 a=1 这样的说法本身可能不受保护,但在特定点,所有不受保护的内容放在
一起就变成了受保护的内容。这绝非一条明确的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