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子类的访问权限不能低于超类的访问权限

Effective Java在讲到使类和成员的可访问性最小的规范中:

如果方法覆盖了超类中的一个方法,子类中的访问级别就不允许低于超类中的访问级别。这样可以确保任何可以使用超类实例的地方也都可以使用子类的实例。

之前没有想过为什么要有这样的一条规则,只是当成语法记下来,可是看到这句话时想到了多态性,利用多形性: 将接口从具体的实施细节中分离出来,实现“是什么”与“怎样做”两个模块的分离,代码的组织以及可读性均能获得 改善,此外,还能创建“易于扩展”的程序。无论在项目的创建过程中,还是在需要加入新特性的时候,它们都可以 方便地“成长”。

通过只写一个方法,将基础类作为自变量或参数使用,而不是使用那些特定的衍生类,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能不顾 衍生类,只让自己的代码与基础类打交道,通过向上转型和动态绑定实现智能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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