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在类方法中可用this来调用本类的类方法
B. 在类方法中调用本类的类方法时可直接调用
C. 在类方法中只能调用本类中的类方法
D. 在类方法中绝对不能调用实例方法
答案:ACD
A 首先要清楚,类方法指的是,用static修饰的静态方法,众所周知,静态方法是不包含this指针的,因为它不属于某一个具体的对象所有
C 类方法可以不必实例化而直接调用,所以,类方法可以调用其他类的类方法
D (参考别人的,我也觉得说的很有道理)可以在类方法中先实例化对象,然后调用实例方法。
2.下列运算符,在C++语言中不能重载的是()
A. *
B. .*
C. ::
D. delete
答案:BC
::、?:、.、.*、sizeof、是C++标准规定不能重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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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
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原因要禁止重载 ?: 。仅仅是因为,我没有发现有哪种特殊的情况需要重载一个三元运算符。注意一个重载了表达式 1 ?表达式 2 :表达式 3 的函数,不能够保证表达式 2 :表达式 3 中只有一个会被执行。Sizeof 不能够被重载是因为内建的操作(built-in operations),诸如对一个指向数组的指针进行增量操作,必须依靠它。考虑一下:
X a[10];
X* p = &a[3];
X* q = &a[3];
p++; // p 指向a[4]
// 那么p 的整型值必须比q 的整型值大出一个sizeof(X)
所以,sizeof(X)不能由程序员来赋予一个不同的新意义,以免违反基本的语法。
在N::m 中,无论N 还是m 都不是值的表达式;N 和m 是编译器知道的名字,::执行一个(编译期的)范围解析,而不是表达式求值。你可以想象一下,允许重载x::y 的话,x 可能是一个对象而不是一个名字空间(namespace)或者一个类,这样就会导致——与原来的表现相反——产生新的语法(允许 表达式1::表达式2)。很明显,这种复杂性不会带来任何好处。
理论上来说,.(点运算符)可以通过使用和->一样的技术来进行重载。但是,这样做会导致一个问题,那就是无法确定操作的是重载了.的对象呢,还是通过.引用的一个对象。例如:
class Y {
public:
void f();
// ...
};
class X { // 假设你能重载.
Y* p;
Y& operator.() { return *p; }
void f();
// ...
};
void g(X& x){
x.f(); // X::f 还是Y::f 还是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