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D思考之二 需要区分Entity和Value Object吗

开始看infoq的mini book时,我以为这不是个问题。Entity就是有主键的对象,Value Object就是immutable class, so easy.

然后就越看越糊涂了。糊涂在于Value Object究竟是个什么东西:按书中所说,Value Object最好是immutable class, 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修改非常频繁,或者创建/删除对象代价很大,也允许mutability。那么,一个mutable Value Object和Entity 对于使用者又有什么区别呢?

如果Entity和Value object区别在于mutability上,使用者只要看看这个class是否implements Entity/ValueObject interface,就知道是否要对修改作同步,是否可以共享。但若mutability只是Value Object的一个可选项,即使给我一个Value Object,我又怎敢放心传出引用而不加同步呢?或者说我应该去看Javadoc,去看API,那么就回到jdk的状态了:只有通过非code的渠道才能知道String/boxing class是immutable class,而没法在code中显示标记出这个事实。

既然如此,Entity 和Value Object这两者根本就不要区分了嘛。对于domain object, interface虽然比parant class要轻很多,但比annotation还是要重,搞两个interface出来却不能带出更好的先验知识,还不如直接用个Imutable的annotation来的好(当然,Java还没强到能够用一个annotation直接把一个类给lock了,我只是假设如果有这个能力的话), 或者干脆不要区分这两个东西来得简单。

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ddd sample中,Entity需要实现sameIdentityAs方法,ValueObject需要实现sameValueAs方法,我觉得没必要。equals方法的设计初衷就是表示两个Object是否相等,至于用PK比较还是用attributes比较,是每个class自己的责任,没必要画蛇添足的再分成两个方法吧。实际上, ddd sample的实现中也是让equals调用sameIdentityAs和sameValueAs。我没看到什么地方时equals做不到而那两个方法能作到的,既然如此,根据KISS原则,这两个function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所以,如果认为Value Object也可以不是immutable,那么区分Entity和Value Object既没有名字上的意义(不能从名字上获得简单直接的信息),也没有方法签名上的差距(实际上这两个接口都应该是dume interface),也就没有区别存在了。所以,论坛上那么多人讨论 XXX是Entity还是Value Object应该换个问法: XXX是不是该作成immutable class?

 

这个问题我想了挺多天了,和aggregate root的效率一样(下面会写到),是我最不能理解的两个问题。目前的理解就是这样,好像还不是很清楚,再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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