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需降低自身风险

      “供应链金融在中国发展已有十余年,乘着互联网金融的东风,供应链金融也迎来新一轮的发展大潮。”这是清科数据研究中心4月28日推出的《2014年中国供应链金融行业研究报告》所表达的观点。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供应链融资规模5.75万亿元,2012年达到6.9万亿元,增速约为20%。

 

  供应链金融来自C计划

 

  供应链金融的概念源起于2006年深发展银行的品牌推广。其实在2000年左右,深发展银行、民生银行(600016,股吧)、广东发展银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具备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雏形,如动产质押等贸易融资业务已在创新性较强的银行中有所发展。但供应链金融真正的理念与推广则来自台湾的C计划。

 

  台湾自2000年推出C计划,针对信息电子与半导体产业资金流管理的改善方案,改善大型生产企业与其上下游厂商之间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融资、对账销账、财务预测和现金流量分析,由政府提供银行与企业间电子信息交换平台,将大型厂商ERP中的财务信息(包括大型企业对上下游贸易往来企业之间的应收应付账款数据)与银行的信贷信息实现实时交换,令银行可以掌握企业间贸易状况,根据融资申请人的现金流入为其提供对应的融资期限及金融的融资服务。

 

  保持完善性与可持续性

 

  清科研究中心研究后发现,为了保持供应链金融的完善性与可持续性,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完善信用体系缺位。供应链金融模式下,银行淡化受信企业财务分析,不再强调企业所处行业规模、固定资产价值、财务指标和担保方式等,转而强调企业单笔贸易真实背景和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实力与信用水平,即银行评估的是整个供应链的信用状况。目前社会信用征集系统、信用中介机构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中小企业的信息得不到有效归集和准确评估,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进行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拓展和信用风险管理。

 

  其次,解决信息不对称。在供应链融资中,银行及第三方物流企业较易获得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信息,如企业库存商品价值、库存变动、销售前景等。但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未因此得以解决。

 

  再次,解决供应链金融主体存在的利益偏差。供应链金融的当事人——银行和融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往往都是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银行尚未建立适应供应链金融业务特性的风险管理理念,在实践中难以跳出传统授信业务中的抵押担保理念。为防范金融风险,考虑安全、流动和盈利三者统一,收益对融资程序、抵押或担保方式、融资企业资信状况等都有较严格的要求,最终导致准入门槛较高,审批流程较长,服务效率偏低。

 

  就融资企业而言,在进行融资时只考虑需求、成本和效益联系,当现金流出现困难时只考虑获得融资,追求的是供应链的运营效率和资本利用率。显然,二者出发点和目的并未一致,这必然制约供应链金融作用的有效发挥。

 

  最后,降低供应链自身的风险。由于供应链的参与者众多,因此受到诸多内外因素影响,不可避免造成内生的混乱与不确定性。如受销售促进、季节性刺激和再订货数量等因素影响,供应链会产出混乱。与此同时,除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外,企业战略调整的冲击所造成的影响都潜在增加供应链自身的风险。再者,供应链风险还会产生自我扩散的效应。供应链金融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在供应链中寻找一个核心企业,以其信用为基础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在该融资模式下,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对融资企业本身的信用评价而对某笔交易授信,并尽量促成整个交易实现。因此,随着融资工具向上下游延伸,风险会相应扩散。如果供应链上某一节点成员出现融资问题,会迅速蔓延到整条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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