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造函数模式
ECMAScript 中的构造函数可用来创建特定类型的对象。像Object
和Array
这样的原生构造函数,在运行时会自动出现在执行环境中。也可以创建自定义的构造函数,从而定义自定义对象类型的属性和方法。例如,使用构造函数模式如下。
function Person(name, age, job){
this.name = name;
this.age = age;
this.job = job;
this.sayName = function(){
alert(this.name);
};
}
var person1 = new Person("Nicholas", 29, "Software Engineer");
var person2 = new Person("Greg", 27, "Doctor");
在这段代码中,有以下特点:
-
没有显式地创建对象;
-
直接将属性和方法赋给了
this
对象; -
没有
return
语句。
此外,还应该注意到函数名Person
使用的是大写字母P。按照惯例,构造函数始终都应该以一个大写字母开头,而非构造函数则应该以一个小写字母开头。这么做主要是为了区别于 ECMAScript 中的其他函数;因为构造函数本身也是函数,只不过可以用来创建对象而已。
要创建Person
的新实例,必须使用new
操作符。以这种方式调用构造函数实际上会经历以下4个步骤:
-
创建一个新对象;
-
将构造函数的作用域赋给新对象(因此
this
就指向了这个新对象); -
执行构造函数中的代码(为这个新对象添加属性);
-
返回新对象。
在前面例子的最后,person1
和person2
分别保存着Person
的一个不同的实例。这两个对象都有一个constructor
(构造函数)属性,该属性指向Person
,如下所示。
alert(person1.constructor == Person); //true
alert(person2.constructor == Person); //true
对象的constructor
属性最初是用来标识对象类型的。但是,提到检测对象类型,还是instanceof
操作符要更可靠一些。我们在这个例子中创建的所有对象既是Object
的实例,同时也是Person
的实例,这一点通过instanceof
操作符可以得到验证。
alert(person1 instanceof Object); //true
alert(person1 instanceof Person); //true
alert(person2 instanceof Object); //true
alert(person2 instanceof Person); //true
构造函数的问题
使用构造函数的主要问题,就是每个方法都要在每个实例上重新创建一遍。在前面的例子中,person1
和person2
都有一个名为sayName()
的方法,但那两个方法不是同一个Function
的实例。不要忘了——ECMAScript 中的函数是对象,因此每定义一个函数,也就是实例化了一个对象。从逻辑角度讲,此时的构造函数也可以这样定义。
function Person(name, age, job){
this.name = name;
this.age = age;
this.job = job;
this.sayName = new Function("alert(this.name)"); // 与声明函数在逻辑上是等价的
}
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构造函数,更容易明白每个Person
实例都包含一个不同的Function
实例(以显示name
属性)的本质。说明白些,以这种方式创建函数,会导致不同的作用域链和标识符解析,但创建Function
新实例的机制仍然是相同的。因此,不同实例上的同名函数是不相等的,以下代码可以证明这一点。
alert(person1.sayName == person2.sayName); //false
然而,创建两个完成同样任务的Function
实例的确没有必要;况且有this
对象在,根本不用在执行代码前就把函数绑定到特定对象上面。因此,大可像下面这样,通过把函数定义转移到构造函数外部来解决这个问题。
function Person(name, age, job){
this.name = name;
this.age = age;
this.job = job;
this.sayName = sayName;
}
function sayName(){
alert(this.name);
}
var person1 = new Person("Nicholas", 29, "Software Engineer");
var person2 = new Person("Greg", 27, "Doctor");
在这个例子中,我们把sayName()
函数的定义转移到了构造函数外部。而在构造函数内部,我们将sayName
属性设置成等于全局的sayName
函数。这样一来,由于sayName
包含的是一个指向函数的指针,因此person1
和person2
对象就共享了在全局作用域中定义的同一个sayName()
函数。这样做确实解决了两个函数做同一件事的问题,可是新问题又来了:在全局作用域中定义的函数实际上只能被某个对象调用,这让全局作用域有点名不副实。而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如果对象需要定义很多方法,那么就要定义很多个全局函数,于是我们这个自定义的引用类型就丝毫没有封装性可言了。好在,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使用原型模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