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和办公室自动化设备管理,通讯、计算机信息(含互联网)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通讯、计算机系统及办公自动化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及地方部门的保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话、手机、传真、打印、复印、扫描、照相机、摄录像机、录音器具等各类通讯设备及办公自动化设备,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独立的计算机)。

第三条本规定范围的保密工作由研究所保密办具体负责,通讯设备及办公自动化设备方面所办公室协助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独立的计算机)方面所网络信息中心协助工作。

第二章通讯及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四条严禁在对讲机、各类无线电话(车载、无绳)以及未经加密的普通电话和传真机中传输和谈论国家秘密。

第五条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载有秘密信息的邮件必须通过机要通信传递。

第六条保密传真机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保密传真机的密码只可由保密传真机负责人一人知晓。使用场所必须是在保密要害部位(机要保密室),使用完后应锁入保险柜中。

发送保密传真,发件人将发送件交与保密传真机负责人,并由其负责发送。发送期间,发件人不得靠近保密传真机(距离为无法看到密码输入)。发送完后,由保密传真机负责人作传真记录,并将发送件退还发件人。

第七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属于绝密级秘密载体和制发机关、单位规定不准复制的,严禁复制。

2.因工作确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3.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研究所主管领导(或保密办)批准;

4.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5.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6.复制期间,复制人必须在场,复制中产生的费件应当场销毁。

7.必须到研究所以外复制的,应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第八条涉及密级项目(活动)及保密要害部位的产生的照片等,应经过保密办审查。审查后若确实涉及秘密事项,应视同相应密级的载体进行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涉密会议(活动)禁止录像(含录音)。如确需进行录像(含录音)的,应经过所保密办批准,录像(含录音)载体要视为涉密载体进行管理使用。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带入摄录像及录音设备(如MP3等)。

第三章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九条目前我所所网直接接入Internet,为非涉密公开网。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网络中心负有对本所所有网络接入设备进行定期安全保密技术检查及维护的职责,并负责对网络用户的安全(病毒、网络攻击等)进行相应的监督与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密教育。

中心机房实行专人负责管理,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第十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凡需要在网上进行信息发布的,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发布的信息,应首先由各部门领导或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人员审核,再交所信息中心审查发布。

任何部门或个人在申请接入局域网、互连网或建立电子邮箱时,必须提供其真实身份。网络中心必须依法保护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非法信息。

第十二条在网络上传递信息、聊天或在论坛发表文章以及发送电子邮件时,不得泄露和传播任何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上报所保密委员会。

第四章涉密计算机、载体与场所

第十四条存储涉及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以下同)不得与局域网、国际互联网相连(物理隔断),并且必须设置必要的用户识别密码,做到定期更换。不得在未采取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保密监控管理技术措施的计算机网络内输入、保存和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五条持有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的部门、课题组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由国家安全保密部门认可的安全保密设备,并由专人负责。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六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电子载体(移动存储设备、光盘、软盘等、以下同),要有明确的密级标示,密级为其中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涉密电子载体应存放在保密设备中(详见《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秘密载体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不得与非涉密电子载体混放混用。涉密电子载体的复制、备份和销毁,应进行登记记录。

由所网络中心负责对涉密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涉密电子载体进行登记造册,并按期进行相应的保密工作检查。

第十七条在计算机内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定期进行备份,备份的信息应妥善保管于安全保密设备中。

第十八条涉密计算机打印出的涉密文档、数据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同样视为保密信息,应妥善保管于安全保密设备中。

第十九条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载体)、涉密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载体)、涉密电子载体,在维修时,应保证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改为其它用途时,应保证系统中不再有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条涉密计算机(含涉密便携机和移动存储设备)和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设立控制区(一般在保密要害部位),未经相应部位负责人(或保密办)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和使用(专人管理、使用与负责)。

第二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含涉密便携机)不得带出安全保密区域,如确应工作需要将存储涉及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带出安全保密区域的,要经过所保密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备案,做到随身保管,并对这些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含有绝密级以上的,必须通过保密渠道传送。

第二十二条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处理的国家秘密信息必须存储在移动存储介质(或光盘等)中,与便携式计算机分离保管。便携式计算机出所时,机内应不存有任何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将涉密电子载体,随身携带外出和带入家中。如确需工作需要带出的,须经相应的保密负责人批准并备案,做到随身保管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含有绝密级以上的,必须通过保密渠道传送。

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将私人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电子载体带入保密要害部位进行使用。将私人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带入涉密项目组办公室使用的,必须经过该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进行使用纪录登记。私人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电子载体在使用中不得接入任何涉密移动载体和敏感设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我所原有的《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保密管理制度》,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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