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2个有关联的类时,产生的使用了未定义类型的错误

定义了A类的时候,需要定义一个B类来完善A的功能,A类当中有 返回类型为B的函数 ,定义A之前,先声明了B,且B作为A的友元,需要访问A的私有成员。

eg:

class B;

class A

{

public:

friend class B;

A();

B fun1() {return B(*this)}    // 返回一个B类型的对象

private:

string s;

}

class B

{

public:

B (A&);

}

// B A::fun1() {return B(*this)}         正确的定义

 

因为B的定义在A的后面,所以在具体定义fun1这个函数时,B只有声明而没有具体的定义。导致编译的时候会报错。将fun1放在B的定义之后定义就可以了,而只在A当中先声明。

注:类没有定义之前但是有声明的时候,可以声明指向它的指针。而不允许对未定义的类型的引用。

转载于:https://www.cnblogs.com/sanerer/p/8082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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