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我国农副产品购销加工

农村改革解说(专著)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我国农副产品购销加工

1、制定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总的原则是什么?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总的原则进行了规定。
A、为了保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计划地发展农副业商品生产,安排好市场供应,协调产、供、销之间的关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国务院特制定这一条例。
B、这个条例适用于依法成立的国营农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收购单位以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个体工商户、专业户、重点户同法人之间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也要参照此条例执行。
C、订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
D、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在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可组织签订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和生产资料供应两方面内容的结合合同。
2、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产品的名称。使用的产品名称必须准确,使用地区性习惯名称时,当事人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
B、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不得使用含混不清的计量概念。
C、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D、产品的包装。包装的标准,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双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E、产品的价格。产品的价格一般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协商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和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F、交(提)货期限和地点。农副产品交(提)货期限应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接能力,做出具体规定。对一年收获两季以上的产品、季节性较强的产品、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必须由供需双方按照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不得签订没有具体交(提)货期限和地点的合同。有些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G、交(提)货方式。一般有送货、提货、代运、义运等方式。采用何种方式,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历史习惯协商确定。
H、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实行送货和代运的,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I、货款的结算。应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办法和结算时间。结算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执行。合同中应注明双方的开户结算银行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货款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需方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扣款项。
J、产品的验收。对验收地点、验收办法应做出明确规定。在检验中如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K、违约责任。
L、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3、违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责任有哪些原则规定?
对违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责任有如下原则规定:
A、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以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双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B、由于上级领导随意变更计划、调拨失当、非法干预等错误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然后再由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处理。
C、由于运输部门的责任造成的违约,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D、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4、供方违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责任有哪些原则规定?
A、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其补交部分按有关逾期交货的规定处理。
B、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处。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C、在交售的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拒收。并由供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需方违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责任有哪些原则规定?
A、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B、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C、逾期提货或收购的,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6、为什么要组织和发展农副产品就地加工?
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当地的资源、劳力和技术条件,因地置宜地进行安排。加工出的产品,必须符合社会需要,并能提高农副产品的经济效益。过去,农副产品远距离运往城市进行加工,不仅经济效益较差,而且使农村经济发展较慢,农民生活提高受到了障碍。
发展农副产品就地加工,有利于安排农村剩余劳力和农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活跃城乡市场,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因此,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组织和发展农副产品就地加工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凡是适合农村就地加工的农副产品,应当尽量分散到农村加工,充分发挥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和闲散劳力的作用。加工出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今后新增加的加工能力,适合放在农村的,应当尽量放在农村。
7、农副产品加工所需要的原料应怎样进行分配?
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分配:
A、对国家规定的重要农副产品的合同定购任务必须保证完成。合同定购任务范围内的农副产品原料,由国家统一安排和调拨。如因历史习惯和发展需要,国家也可委托有条件的产地就地加工。
B、对重点加工工业和优质名牌产品、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农副产品原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按国家计划或者签订的合同,保证数量和质量,保证供应。
C、对专卖商品所需要的加工原料,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D、对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后剩余的农副产品和不属于合同定购范围的农副产品,均可由生产者就地加工。
8、发展农副产品就地加工生产应怎样统筹规划?
应当以县为单位统筹规划,做好以下工作:
A、调查研究农副产品的资源状况、市场需要和生产能力,确定就地加工生产的方向和布局,充分发挥当地的优势。要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集中与分散、城镇与乡村的关系,积极引导和发展农副产品就地加工生产,鼓励多种形式的经营。
B、做好农副产品就地加工生产同其他工业、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料、能源、劳力、运力的平衡工作,做好加工产品的产销衔接工作,安排好生产、加工、内贸、外贸的比例关系。
C、农村现有的农副产品就地加工企业,应当结合农村体制改革进行整顿,努力办好,但不得随意改变其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D、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的同时,增加企业集体提留和农民个人收入。
9、各行各业各部门应怎样为农副产品就地加工工业服务?
A、国营商业、外贸、轻工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在办好自己商品基地和加工企业的同时,应当利用自己在网点、资金、设施等方面的有利条件,积极为当地的农副产品就地加工做好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市场、扩大产品销售服务等工作。应当对乡镇企业、专业户进行扶持,并运用合同形式,把分散的农副产品就地加工活动同国家计划衔接起来。
B、集体和个人从事农副产品就地加工所需要的资金,应当以自筹为主;不足的,可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C、机械制造部门应当为农副产品就地加工提供小型、多用、优质、节能、廉价、容易操作、便于维修的机器和零部件。要实行“三包”,对用户负责。
D、有关科技部门应当制定为提高本地区农副产品就地加工质量的技术改进规划,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研究,积极开展技术转移、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要加强地区之间农副产品加工技术的交流,先进地区要做好技术转让工作,以帮助后进地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E、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统筹兼顾,积极安排,做好农副产品就地加工生产的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计划指导,提供有关信息,指明发展方向。
10、农副产品加工者应怎样遵守国家政策法令?
所有的农副产品加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徼纳税费。任何农副产品加工活动,都不得破坏国家的经济计划,不得弄虚作假、降低质量、坑骗国家和顾客,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偷税漏税。从事食品、副食品加工的,还不得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规定。违者,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农副产品加工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签订购销、承包、代加工、信贷、运输、租赁等合同,并严格履行。对于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农副产品加工者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树立质量第一、按质论价和薄利多销的思想,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加工食品、副食品的企业,一定要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卫生检验工作,合格的才能上市,不合格的不准上市。
11、农副产品就地加工应采取哪些经营形式?
农副产品就地加工,应当根据生产规模、加工技术和市场的不同需要,实行多种加工形式、多层次经济联合,以调动国营、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生产积极性。凡是加工技术比较复杂、产品质量要求较高而又需要适当集中加工的,可由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也可实行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凡是适合分散加工的,可由个人经营。
联合经营可实行资金、劳力、财物等多种结合。可采取承包加工、来料加工、原料划片和定点供应、生产和加工直接挂钩等形式;还可采取在供销、储藏、运输、技术服务等环节上联合经营的形式。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当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公共提留和劳动积累三项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按劳分配或者按股分红制度。参加联合经营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其隶属关系不变,并保有自己原来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承担原来对国家和社会应负的经济责任。
个体经营的,应按国家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
12、怎样改革农副产品批发体制?
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A、要改变农副产品按行政区划、行政层次统一收购和供应的批发体制,砍掉不合理的经营环节。农副产品的基本经营环节在县,可按专业设置批发公司。凡是产地和销地可以直接购销的,省、地不要插手经营。对鲜活商品,要推行产地同销地直接挂钩经营(包括联合建设生产、储藏、加工、运输设施),逐步形成固定的产销关系。
B、在大中城市和商品集散地,要逐步建立农副产品贸易中心和批发交易市场,实行开放式经营。商业、工业、农业企业,全民、集体、个体企业,本地、外地产品,都可以在贸易中心和批发交易市场成交。
C、在同一城市,按行政层次设置的重叠批发机构,要坚决合并,原则上放到所在市区设置。
D、建立农副产品储备基金。农副产品生产有丰有欠,产销变化快,需要有一定储备。县级作为农副产品经营主要环节以后,储备任务完全由县里承担会有困难,要对一些主要农副产品逐步建立储备基金。需要兴建的大中型商品储备设施,应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安排。同时,要鼓励农民集资兴办加工、储藏设施。
13、为什么要纠正在收购粮食结算中借机扣款的作法?
中央作出这一规定,是从稳定农村大好形势的大局着想的。
A、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因为在“借机扣款”中,有的是农民应负的合理负担,也有的是各级、各部门强加于农民头上的不合理负担。制止“借机扣款”,可以杜绝一切不合理负担。
B、是为了稳定农民的情绪。近年来,随着党的农村政策不断深入人心,家庭承包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对自己的光明前程充满了信心。在这样的情况下,借农民向国库交售粮食之机,把一些名目繁多的扣款项目翻出来,会大大挫伤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民反感。
C、是为了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使他们懂得,在农村进行一切工作,都必须时刻想到八亿农民的利益,都要密切注意八亿农民的愿望和情绪。我们既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农民爱国家、爱集体,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又要及时地有效地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问题。要把工作做细,不能只图自己省事,而给群众造成不便和困难,更不允许损害群众的利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才能完成各项任务。

(此著作1984、12、1 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1985、3、20 印刷发行,主編王振岳,获佳木斯市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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