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副食品商店系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类食品批发零售,同时兼营饮食服务业。2010年9月份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本月取得营业收入351000元(含税),其中包括饮食服务收入。该企业在财务核算时对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划分不清。 (2)本月随同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元。该企业账面显示:“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贷方余额68000元,其中:2009年1月2日收取押金10000元;2009年5月4日收取押金25000元;2010年3月4日收取押金15000元;2010年7月8日收取押金13000元;2010年9月5日收取押金5000元。经查,以上几笔押金以前均未征税。 (3)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食品厂购进副食品一批,价税合计36000元,已验收入库,并取得销货方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230.77元。协议规定,货款分3期分别于9月、10月、11月等额支付,本期已支付12000元。 (4)向农民购进红枣一批,购进价30000元,已验收入库,并按规定开具收购凭证。 (5)购进空调器一台,由管理部门使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4000元,税额680元。 (6)将购进的红枣发给本企业职工,账面成本10800元。 (7)向某粮油经营部(一般纳税人)购入面粉一批,全部用于饮食经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6000元,货款已支付,面粉已验收入库。 会计人员在申报9月份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1)应纳销项税额=351000×17%=59670(元) (2)企业未计算应纳销项税额。 (3)进项税额=5230.77÷3=1743.59(元) (4)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30000×10%=3000(元) (5)进项税额=0(元) (6)企业未进行涉税调整。 (7)进项税额=6000(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59670-(1743.59+3000+6000)=48926.41(元) 分析要求:该企业增值税的计算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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