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403民初1295号
原告:杨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王庆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原告杨栋与被告王庆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栋和被告王庆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汽车修理费2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2日,被告用微信联系我,说是被告的父亲骑三轮车将一辆甘A650**号的众泰大迈汽车撞坏,让对方车辆来我这里修理,我同意了。后来这辆车就过来进行了修理,修好后车主将车辆开走了,被告在微信上也同意承担修理费,可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王庆国辩称,我领车主去修车属实,并约定修理费由我承担,但是修理费没有这么高,当时商量的修理费不超过1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2日,王……(本文书还有1000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本文书有原始文件资料,如需查看或下载请点此支付原始文件(照片或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