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小型微利企业有优惠,个体工商户是否也要考虑呢?
导读:既然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能由个体工商户扩及所有小微企业也能适用免税,为什么国务院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税降负的政策,若干地税局在个税政策上不予以统筹考虑呢?
国税总局是否管管地税局收的个税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的应税所得率为 4-15,一般而言均从低核定。
某小型微利企业收入1250万,核定应税所得率为4%,则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交企业所得税5万,税后45万,假设全部分红,个人所得税则为9万,合计交税14万,税负率14万除以1250万=1.12%。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收入×应税所得率
则不开企业而是办的商业个体工商户,1250万*6%(天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所得额75万,则个人所得税为75万*35%-6750元=255750元,税负率为255750元除以1250万=2.046%。
另外个别计划单列市还将原定期定率征收方式的个体纳税人,变更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我们知道定期定率征收方式,无论收入大小,其率是固定的,但若变更为核定应税所得率,由于个体工商户适用五级差额累进税率,则相应的税负很大可能是增加的。
因此我们觉得在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否考虑一下对于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应当经测算后不致明显高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否则减税降费的实效只惠及企业而不惠及个体工商户,岂非谬乎。
既然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能由个体工商户扩及所有小微企业也能适用免税,为什么国务院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税降负的政策,若干地税局在个税政策上不予以统筹考虑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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