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P (Liskov Substitution Principle)

Liskov替换原则:子类型必须能够替换它们的基类型

1. 如果每一个类型为T1的对象o1,都有类型为T2的对象o2,使得以T1定义的所有程序P在所有的对象o1都代换为o2时,程序P的行为没有变化,那么类型T2是类型T1的子类型。

2. 换言之,一个软件实体如果使用的是一个基类的话,那么一定适用于其子类,而且它根本不能察觉出基类对象和子类对象的区别。只有衍生类替换基类的同时软件实体的功能没有发生变化,基类才能真正被复用。

3. 里氏代换原则由Barbar Liskov(芭芭拉.里氏)提出,是继承复用的基石。

4. 一个继承是否符合里氏代换原则,可以判断该继承是否合理(是否隐藏有缺陷)。

 应当尽量从抽象类继承,而不从具体类继承。

  一般而言,如果有两个具体类A、B有继承关系,那么一个最简单的修改方案是建立一个抽象类C,然后让类A和B成为抽象类C的子类。即如果有一个由继承关系形成的等级结构的话,那么在等级结构的树形图上面所有的树叶节点都应当是具体类,而所有的树枝节点都应当是抽象类或者接口。

转载于:https://www.cnblogs.com/liveordie/archive/2011/03/09/1979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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