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 is instance of_java – isInstance&instanceof – 为什么没有通用方法?

一些背景:

>关键字/语法的实例是Java 1.0(IIRC)中的Java.

> Class.1isInstance方法是在Java 1.1中引入的(根据javadoc).

>在Java 1.5(又名5.0)中引入了泛型,尽管您不需要泛型来使您的示例工作.

instanceof的语法是< expr> ‘instanceof’< type>.为了支持您的建议,他们必须将其更改为< expr> ‘instanceof’< type> | < EXPR取代.这有几个问题:

>它可能会引入语法歧义. (人们必须进行全面分析,以确定是否属于这种情况.)

>它可能会引入语义歧义.问题有点模糊,但类型名称和变量名称位于不同的名称空间中,因此可以同时拥有变量和名为Something的类.如果你这样做,那么obj instanceof Something是指变量还是类?那么obj instanceof Something.class怎么样?

另一个问题是,这种“增强”对典型程序员编写正确代码的能力影响不大.基本上,这是一个美容变化.因此,没有真正的理由进行改变.

现在我不知道Java团队是否考虑过这个选项. (你必须问他们!).如果他们这样做,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拒绝它.但无论这些问题的答案是什么,Java都不会以这种方式工作……你只需要忍受它.

(如果还有另一个用于Java 9的“项目硬币”,你可以提出这个想法,但坦率地说,我认为它不会得到太多的支持.许多更有价值的想法都未能成功.)

1) By grammatical ambiguity do you mean the grammar would become complicated?as you have shown , it should be possible to write the parsing grammar that way..

不,我的意思是语法可能含糊不清;即,给定的话语可以用两种不同的方式解析,意思是两种不同的东西.然后,您需要一些额外的规则(除语法之外)来整理哪个解析是正确的.

2) If the name resolution in second comment introduces semantic ambiguity , why shouldn’t it be possible to qualify the name with the appropriate namespace(variables or types)

问题是,这是规范编写者指定的所有额外语言复杂性,编译器编写器实现,以及程序员理解.

真正的好处是什么?只是一点语法“优雅”……当你考虑在不同层面发挥作用的特殊规则使它“工作”时,它实际上并不像看起来那么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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