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谷已经死亡”
“硅谷已经死亡!”当全世界都把硅谷当作神话时,在学术研讨会上,莱斯格却发出了这样的警世喻言。威胁硅谷生命的不是别人,就是企图用电话的基础设施占据互联网络的电话公司以及用
“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来扼杀技术革新的好莱坞。他认为,美国
1996
年制定的通信法是一部“从纵向划分并限制了通讯、广播、光缆等行业界线的,不符合互联网时代要求的坏法律”。
互联网的信息是以世界通用的
IP
(
Internet Protocol
网络协议)数据包的形式传送的,因此在此之中建立起一道划分通信或广播的樊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且数据包的内容被“密封化”后隐匿于物理性网络之中,因此其内容和基础设施是彻底分离的。没有任何专家怀疑今后的信息基础设施会逐步合并于
IP
,所以应该放弃原来的“樊篱式行业政策”,
开放基础设施,并将其转换成服务全面走向自由化的“互联网型”。
倘若这一大方向被确定的话,不言而喻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对于互联网的开放式结构体系来说是极不适宜的。不难看出,非盈利性的互联网络孕育出了有史以来最为快速的技术革新,这一事实已经否定了没有金钱作为刺激就无法进行技术革新的通常观念。
看来仅仅用思想、用理论已经无法对抗目前错误的趋势,也无助于挽救硅谷的生命。莱斯格知道,自己必须亲身实践,以实际行动投身这场艰苦的战争之中。这就是“
Creative Commons
”诞生的原因。这是一个互联网上全新的版权注册及使用机制。
Creative Commons
既是这一机制的名称,同时还是管理这一机制非营利企业名称。莱斯格出任该企业的董事长。
使用
Creative Commons
,内容作者自己就可以非常方便地选择符合自身意愿的、与版权相关的使用条件。而且,还具备可使用其他应用读取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公开这些条件的功能。同时还能方便地使用条件检索查找内容。这样一来,互联网上就会出现比目前更方便使用的作品。
Creative Commons
的理念是由除斯坦福大学之外,包括美国哈佛大学等在内的法律教授花费
2
年时间而提出的。
其具体构想如下:首先,作者访问
Creative Commons
的
WWW
服务器。在该服务器上作者只需选择所希望的版权种类就可以在
Creative Commons
数据库中注册版权信息。在这里,作者的选择有两种:一个是无版权限制,另一个是进行名为“
Creative Commons Custom License
”的版权设置。如果选择
Creative Commons Custom License
,就可以从包括信用卡显示和只能用于非营利目的的授权许可在内的六个参数中选择符合作者意愿的许可类型。
该公司将公开这一数据库。还将公开用于由其他应用软件来访问数据库并得到版权信息的
API
(应用程序接口)等。由此就可以和播放作品的应用程序配合使用。比如,有一个音乐作者选择了只需显示用户本身姓名就可以取得拷贝并播放歌曲的权利的授权类型,那么只要这首歌曲出现在与
Creative Commons
联合运营的
P2P
音乐交换系统上,就可以向用户显示基于该歌曲作者指定的授权类型的使用条件。
而且,
Creative Commons
的使用是完全免费的。据该公司技术师
Lisa Rein
称,
Creative Commons
将与美国
Streamcast
网络公司的
P2P
文件共享系统配合使用。
Creative Commons
的测试版计划于
2002
年
6
月底亮相,正式版则将于秋天发布。
是不是反微软斗士?
1997
至
1998
年间,
莱斯格在微软垄断案中担任“特邀专家”而名声大噪。
1998
年
1
月
5
日,微软提出莱斯格与网景公司职员间的电子邮件,用以证明他对微软有偏见,以此为由向上诉法院申请排除他担任专家的命令。
1
月
13
日,上诉法院拒绝微软申请排除
他担任专家的命令。但是,
2
月
3
日,上诉法院同意微软的请求,为莱斯格是否适合担任本案专家召开听证会,再会议召开前暂停莱斯格的职务。
针对微软的反垄断案。《华尔街日报》记者作了专门的采访
问:您对微软诉讼案的结果满意吗?
此案尚未结束。我赞同杰克逊
(Jackson)
法官的观点。这不是什么高深理论,也不是标新立异,只是简单实在的讲话。我认为是令人信服的。美国司法部的蒂姆.布莱斯纳汉
(Tim Bresnahan)
总是说这就像狗在追逐一辆救火车。追上后会发生什么事?微软宣称达成一项补救方案十分困难,我由衷地认同这一点。如何正确处理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
问:您会如何处置这辆“救火车”?
我不知道。应法庭要求,我提交了一份简要报告,主要是说,如果此案采纳
1998
年地方法院的意见,则微软胜诉;否则微软败诉。我目前只知道,法官认为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案
(Sherman Antitrust Act)
第一和第二款。我很庆幸在此案的许多方面置身事外。
问:您在审判期间感到厌烦吗?
我作为特邀专家与政府及微软一同工作了六个星期。这是我法律生涯中最重要的一段时间。我们作为律师参与此案的处理过程。微软的律师很出色,他们十分正派而又极其精明。外边的事情当然无法控制,情况很糟,令人不快。但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我这个法律教授感到骄傲:好律师一同工作,什么事都能解决。
问:外边的事情?您是指法庭吗?
我是说新闻界。他们报导此事的方式。
担任特邀专家时,我从外边收到了大量可恶的讯息。无数电话,电子邮件,还有整夜给我打电话的人,诸如此类。从这一点来看,这次经历不堪回首。人们太过热衷此案,这一点正是此案令人惊讶之处。本案引发了人们的一种怒气,这很难理解。人们深信,因为我使用
Macintosh
的产品,所以我一定会反对微软。可这就像驾着外国汽车开过底特律,那里人人都会因为你用外国车气得发疯。也许你开外国车只是出于喜爱,没有别的想法,对你来说并不是代表什么。然而在底特律,这就等于反对本地车。
在本案中发生的事也一样。有一次我在佐治亚州发表演讲,一个学生站起来开始一字一句地向我叫喊,说我很不道德,因为我对微软有明显的偏见,还拒绝辞职。人们对本案投入了大量精力,这一点非同寻常。
问:您感觉自己像个反垄断斗士吗?
我不是自愿参与微软案,而是被拉进去的。我仍认为此案很棘手,困难重重。我认为法官处理正确,不过这一点并非显而易见。
在有些事情上我的确是个斗士。我呼吁重视互联网结构体系,我大声疾呼互联网构架是关键。所有关于互联网开放性的问题在我看来都是关键问题。
屡败屡战
虽然莱斯格只是一名年轻学者,但是从
1995
年以后,他就是数字时代最活跃的思想家,几乎参与了所有最重大的论争:
AOL-
时代华纳合并案、
Napster
音乐版权大战、微软反垄断案、俄罗斯***斯克接雅罗夫事件、
DVD
破解案……
在一个灯光昏暗的酒店舞厅里,人们正在静静聆听莱斯格的讲演。听众都是
P2P
(
peer-to-peer
对等联网)软件开发者,他们聚集在一起召开
P2P
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
Napster
案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莱斯格警告说——
Napster
存亡的东西也在威胁着每一个
P2P
软件开发者的发展自由。
继五大唱片商以侵犯版权为由把提供免费音乐下载的
MP3.com
推上被告席之后,
Napster
又因为向音乐迷们提供交流
MP3
文件的服务,也遭受了同样的命运。
Napster
与提供免费音乐下载
MP3.com
的不同点在于:在
Napster
服务器没有一首歌曲,
Napster
软件让音乐迷在自己的硬盘上共享歌曲文件,搜索其他用户共享的歌曲文件,并可以到其他也使用
Napster
服务的用户硬盘上去下载歌曲。
Napster
在短时间里吸引了
3800
万用户。
目前,
Napster
所遭遇的法律问题有很多讨论,但是换个角度看,盗版问题往往也正显示存在大量未能满足的需求。
Napster
的惊人成功揭示了
P2P
改变互联网的潜力——直通桌面的宽带网络逐渐成为现实,个人电脑越来越强大足以胜任“服务器”功能。
这场热烈讨论集中反映了技术产业领域可能会出现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文化鸿沟,这场讨论还反映出这样一个现象:软件开发者同法律维护者之间的裂痕越来越大。
“我认为在互联网上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办法就是明目张胆地无视法律的存在,”电子前线基金会的发起人之一
John Perry Barlow
说对
P2P
会议上的听众说,“我希望在座的诸位把自己看作是独立革命时期的革命者,按照自己的想法设计软件,不要去理会法律在说什么。”
2001
年
7
月
16
日,在参加在美国拉斯×××城的会议之后,俄罗斯密码专家得米特里
.
斯克拉雅罗夫(
Dmitry Sklyarov
)被美国权力当局逮捕,他被控违反备受争议的一九九八年所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DMCA
),内容是斯克拉雅罗夫和他所在的莫斯科
ElcomSoft
软件公司的产品侵害了
Adobe
公司的数据保密方法。
7
月
30
日,莱斯格发表《数字时代的刑期》一文,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反对
DMCA
立法的一方的观点与理由。该文的一些段落如下:“(俄国密码专家)斯克拉雅罗夫的案子向我们表达了,在美国所进行的这种备受争议的(
DMCA
版权立法)试验,现在实际上是要用来规范整个世界。
“
DMCA
是坏的法律和坏的政策,它不仅严重地干扰对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的正当的使用,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它从根本上危害着安全保密。要对安全保密和加密方法进行研究,就必须允许进行密码破解和对其(研究结果)进行报告与交流。只有当那些(加密技术)的弱点被发现和被描述以后,它们才可以被改正。
“(由于
DMCA
立法),使得这种(学术研究)的自由在美国渐渐的消失。例如,在4月份,当普林斯顿大学教授、加密技术研究专家爱德华
.
菲尔顿将要发表他的研究成果的时候,就收到了录制行业律师的信件,威胁说,发表他的研究发现,会使他成为
DMCA
立法的执法对象。法律应当帮助创作者保护他们的版权利益,但绝不应当把权限扩展到超越版权保护,特别是法律不能把对加密方法和对安全保密所进行的核心研究定为刑事犯罪。”
转载于:https://blog.51cto.com/opensource/7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