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计算机病毒的刑法规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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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3969/j.issn.1671-1122.2009.09.003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
实施后计算机病毒的刑法规制
皮勇,黄攻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
摘要:计算机病毒为祸已久, 21 世纪以来发展更加迅速,并出现了以获取他人信息为主要阔的而使入、控制他人计算机
系统的木马程序, 1997 年刑法第 286 条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做出了规定,有效的保护了计算机系统,但对于
新裂的木马程序则无能为力"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增加为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提供程序、工具罪,对非法提
供用于侵入、控制计算机系统的新~木马程序进行了打击,并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非法按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修
订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通过多个罪名构建了计算机病毒、木马的完善规制体系,以期达到i愚制计算机病毒发展的阔的。
关键词:计算机病毒;侵入:获取;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TP3ω.5 文献标识码:A
为,行为人为特定人提供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不属于传播行为,
1 我国 1997 年刑法中计算机病毒相关立法状况
但如果提供给他人计算机病毒造成他人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
日前计算机病毒、水马总数已跑过 1 , 389.9 万种,并且以
运行的戒数据遭受破坏的,则可能触把286 条第一、二款的
每月增长1:千个的旗度发展。 自 20 世纪90 年代趣,我闰先
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后制定了者干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法规、规章,如《计算机信
关于实施制作并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把罪人主观
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
上的心理恋度,笔者认为,制作和传播都应当是故意的罪过
管理办法机《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我国服布的关
形态。(1)关于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罪过形态风能是故意,
于计算机病毒的刑事立法是《刑法》第286 条和《关于维护互
比较好理解。剧为计算机病毒具有潜伏、自动传染和反检测
联网安全的决定》第l 条的规定,后者除将计算机病毒侵害
能力,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的使用者往往难以辨别自巳发
的对象扩大为"计算机系统和通借网络"外,与前者并无援异。
送给其他计算机系统的立件,是否感染了计算机捎带,哪怕
刑法第286 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规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利用杀毒软件进行了检测和杀毒,使用者也不能克~确倍。
1.1 直接规制
因此,实际生捕中,使用者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情况会经
刑陆286 条第三教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
常发生,也可能因此造成严重损害。立法者考虑到计算机病
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侬照
毒特殊的危害能力和现阶段计算机病毒防范技术水平有限,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J' 根据该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