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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 | 发布时间: 2015-07-08 来源: | |
部门名称 |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事项名称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 服务对象 | 个人 企业 | 办理依据 | 转出省内: 1.《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 2.《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 》(粤劳社函〔2008〕2092 号) 转出省外: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 办理条件 |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 办理程序 | 转出省内:(一)在广州市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参保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参保单位代办还需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该函通过省转移平台上传至广州市,纸质函件不再交收。 (四)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下载联系函并办理转出手续,通过省转移平台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并转出基金。 (五)基金到账后,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入确认业务。 转出省外:(一)在广州市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参保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参保单位代办还需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该函可以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邮寄给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也可以由参保人携带至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 (四)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办理转出手续,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出基金。该表可以由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邮寄给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也可以由参保人携带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 (五)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且基金到账后,办理转入确认业务。 | 所需材料 | 1.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参保单位代办还需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12345 | 手工办理方式 | 受理部门 |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受理地点 | 白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白云大道南118号 荔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越秀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德政中路龙腾里4号、10号 海珠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萝岗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 黄埔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天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石牌东路137号七楼 南沙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凤凰大道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 增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银行5-6楼 从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河滨南路43号碧溪新村6巷4栋 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市桥街平康路48号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 | 受理时间 | 以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时间为准 | 资料转递途径 | 自行办理的资料直接送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 办理期限 | 1.凭证打印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收到正确的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转移信息表并转出资金。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方式 | 系统名称 | 暂不提供网上办理 | 链接地址 | 无相关内容 | 资料转递途径 | 无相关内容 | 办理期限 | 无相关内容 | 备注 | 无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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