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P业务模式】之ICS(一):业务详述

      PS:本专题系列讲述如何在SAP系统中实现ICS的业务模式,本系列博文系原创,如要转载引用,请保持原文一致并注明出处!

      SAP系统自身功能非常强大,支持多种业务模式,通过前台后台的配置就可以实现多种效果了。本系列的主角ICS,英文为Inter-Company Sales,中文常翻译为公司间销售或跨公司间销售等。业务大概的意思是有两家关联公司,一家是专做接单主体,只跟客户打交道,一家是生产产品的公司,产品从这里出货。在实际应用场景就比如一家大集团,在上海或者北京设立集团总部或者营运中心(下面简称为接单公司),客户从接单公司下单,而接单公司再把订单需求传递到集团旗下的生产公司。待产品生产完毕之后,直接从生产公司发货到客户那边。产品不入库到接单公司的仓库。

      在这个过程中,接单公司向客户开票产生应收,而生产公司向接单公司开票产生自己的应收,同时接单公司向生产公司产生应付。

      其实这种业务模式,分为四种情况:

      一、业务1

      接单公司与生产公司非关联关系。当客户从接单公司下单之后,接单公司因为与生产公司非关联关系,于是有了自己的订单需求之后,接单公司再跟生产公司做外部采购。此时生产公司讲产品卖给接单公司,产品入库到接单公司仓库并产生应收。接单公司将产品入库之后再转卖给客户,对客户产生应收,也对生产公司产生应付。这一过程中接单公司赚取差价。即所谓的:一手买一手出的公司。

      二、业务2

      接单公司与生产公司属关联关系(即同一个集团下)。当客户从接单公司下单之后,接单公司将订单需求传递给生产公司。生产公司生产完产品之后,通过发货将产品卖给接单公司,入库到接单公司的仓库。生产公司与接单公司之间产生应收应付,接单公司再将产品卖给客户产生应收。因为两个公司是关联关系,所以两者之间的业务叫STO,即 公司间采购 业务。

      三、业务3

      接单公司与生产公司非关联关系。当客户从从接单公司下单之后,接单公司将订单需求与生产公司做交易,产品直接从生产公司发给客户。生产公司对接单公司来说就是外部供应商的角色。三者之间都存在着业务关联关系,即SAP里面“第三方销售订单”的业务模式。

      四、业务4

      接单公司与生产公司属关联关系(即同一个集团下)。当客户从接单公司下单之后,接单公司将订单需求传递给生产公司。生产公司生产完产品之后直接出货给客户,不如接单公司的仓库。在这个过程中,接单公司对客户产生应收(AR),生产公司对接单公司产生应收(AR),接单公司对生产公司产生应付(AP)。因为两个公司是关联公司,又有AR/AP的关系存在,并非简单的外部供应商的关系。这样的业务模式即“公司间销售”,就是本系列博文所要讨论的ICS业务模式!

      

      ICS业务几乎在大型企业里都会存在。一般而言,因成本因素,企业往往会将工厂搬到远离城市且靠近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而专门设立总部或营运中心的公司在大城市里来专门接待客户并接单。因此SAP-ICS的业务模式会经常用到。笔者之前在厦门的公司就会经常需要配置ICS模式,因为在大城市里,有时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多接单,会相应有税收优惠,达到双赢的目的。

      OK,业务内容大概如此,下篇博文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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