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互利主义:道德经济人的基本行为准则

 

百度查到作者:   韩昌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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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利主义:道德经济人的基本行为准则

作者 : 未知

  摘要:“经济人”奉行利已主义行为准则,“道德人”奉行利他主义行为准则。“道德经济人”实质是“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一和融合,因此,“道德经济人”的基本行为准则是互利主义。 
  关键词:利己主义利他主义 互利主义道德经济人 
  中图分类号:F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23X(2008)02-0037-02 
   
  一、道德经济人的假设 
   
  假设是人们建构一种理论的必要前提。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经济主体被假设为“经济人”。杨春学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对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进行全面的总结,在将经济人假设模式划分为古典模式、新古典模式和广义模式的基础上,把经济人假设归纳为下面三个命题:第一,自利;第二,理性行为;第三,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 
  通过借鉴伦理学、生物学与社会学的一些最新研究成果,对传统经济人假设进行反思,笔者认为传统经济人假设在理论上存在着严重缺陷:其一,其理念存在着人性前提的错误,始终把单一利己人性作为其人性基础;其二,其理念奉行唯理论的教条,仅把经济理性(利己理性)作为其唯一的行为选择状态;其三,其理念迷恋“市场万能论”,认为在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下,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自然会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反思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和创新,为了弥补传统经济人假设的缺陷,笔者提出一种新的经济人假设――道德经济人。“道德经济人”假设的提出并非凭空想象,而是有着充分的理论和现实根据。 
  所谓“经济人”就是指基于利己本性,奉行利己主义行为准则,在经济理性的支配下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人。然而,现实中的“经济人”是有境界差异的,根据境界不同,在己他利益关系上,我们大致可以把“经济人”依次分类为:甲,利己损他的“经济人”;乙,利己不损他的“经济人”;丙,利己利他的“经济人”。甲、乙、丙都具有“经济人”的“基本因子”,他们皆是普通意义上的“经济人”。“道德人”,即是指基于利他本性,在社会生活中奉行利他主义行为准则,在道德理性的支配下追求他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人。同“经济人”一样,现实中的“道德人”也有境界差异,根据境界不同,在己他利益关系上,“道德人”大致可依次分类为:A,利他损己的“道德人”;B,利他不损己的“道德人”;c,利他利己的“道德人”。A、B、c都具有“道德人”的“基本因子”,他们皆是普通意义上的“道德人”。联合审视这些“经济人”与“道德人”,可以发现某些类型的“经济人”与“道德人”具有共同因素,具体说来:乙、丙也是“道德人”,B、C也是“经济人”,因为他们各自都含有对方的“底线”属性,即利己和利他的“基本因子”。由此可见,“经济人”与“道德人”是能够相通相容的。甲属于纯粹“经济人”,A属于抽象“道德人”,而乙、丙和B、c就是“道德经济人”。 
  由上可知,“经济人”可分为完全利己的纯粹“经济人”(甲)和利己不损他甚至利他的“道德经济人”(乙、丙);“道德人”可分为纯粹利他的抽象“道德人”(A)和利他不损己甚至利己的“经济道德人”(B、c)。因此,“道德经济人”实质上就是“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一和融合,其核心因素是利己利他即互利。在此,笔者给“道德经济人”下一个定义:“道德经济人”就是基于利己利他本性,奉行互利主义行为准则,在经济理性和道德理性的支配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人。“道德经济人”假设包含三个基本命题:一是人性基础。利己性和利他性并存的双重人性;二是双重理性。经济理性和道德理性并存的行为选择状态;三是互利主义行为准则,包括互利主义行为动机,互利主义行为过程和互利主义行为结果。 
   
  二、互利主义的基本特征 
   
  互利的“互”是指利益主体即社会关系发生利益的双方或多方,即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以及集体之间、集体与国家之间互惠、互利,彼此既有义务又有权利。互利的“利”指功利,即功效、效用或利益。因此,笔者认为,“互利主义”就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在处理与他人、群体和社会(国家)的利益关系时奉行既利己又利他的原则。这里利他的他人利益是泛指除自己利益以外的别人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和人类利益(包括自然利益)等。互利主义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利益流动的双向性。“互利”原则要求经济运行主体不但要关心自己的付出所应得到的回报,还应该使他人的付出也得到相应的回报。在经济运行活动中,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绝对牺牲与奉献(因为绝对牺牲与奉献就意味着绝对占有与享用),存在的只是双向平等、主客自愿、动态平衡的经济利益交换。在经济运行活动的过程中,“哪怕使极不类似的才能也能交相为用。他们依着互通有无,物物交换和互相交易的一般倾向,好像把各种才能所产生的各种不同产物,结成一个共同的资源,各个人都可以从这个资源中随意购取自己需要的别人生产的物品。…这样,不仅会最终实现个人的最大利益,而且无形中促进了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或者说,不仅微观上实现了个人利益,在宏观上也增进了社会利益,从而使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双向互动、共同增进。 
  第二,利益获取的合法性。作为经济运行道德的基本法则,“互利”不能仅仅被理解为简单的对等利益交换,或简单地理解为双方共同得益。这是因为,在现实中它有可能成为徇私枉法的肮脏交易。而我们所建构、提倡和坚持的“互利”原则,既不是为个人利益而相“互”串通、共取公利的“利”私;也不是违反市场经济运行通则的“互”谋“利”益;更不是权钱交易的“互”相“利”用。这就是说,道德上的“互利”既不是谋求私利而有损公利的“口实”;也不是相互勾结、巧取豪夺的“依据”;更不是官商互通、相“互”“利”用的“理由”。在“互利”的经济运行活动中,市场主体必须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手段和途径来获取自己的利益。如果违背“互利”原则,通过违法背规的不正当手段而损害、牺牲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来获取自己的个人利益,不但会引起他人的愤慨,也会受到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的无情制约。第三,利益奉献的必然性。“互利”作为经济运行道德的基本原则,是由市场经济的交换规则发展而来的,但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市场经济交换规则。当代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J・奥克森在对“互利”(他称之为“互惠”)与一般交换作区别时指出,“互惠不是一系列间断的交换,而更像一般时间连续的‘交换’,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预期的行为为基础的持续关系。在互惠关系中,每个人都为他人的福利作贡献,并期望他人也如此,但不是完全有条件地补偿。”由此可以看出,道德上的“互利”,是不以他人和社会给予完全相等的回报为条件的,更不因为他人和社会不能满足自己的回报欲望就拒绝为他人和社会作贡献。道德上的“互利”内含着利他主义 及其牺牲精神,要求人们在必要时为了维护他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而暂时放弃或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不能随心所欲地生产,他必须考虑到自己的商品能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商品质量能不能达到社会的要求。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主体要实现自己的利益。不能单靠“自我实现”,而必须首先考虑到他人利益和社会需要,更何况,利益的流动本来就是动态的呢!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互利”内含着的利他主义及其牺牲精神――利益奉献具有必然性。 
   
  三、“道德经济人”对经济行为分析的指导意义 
   
  “道德经济人”奉行互利主义行为准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这也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特征和要求,具有时代性和客观现实性。现代市场经济中,渗透着如下原则:第一,公平。人们之间自由交换和选择,从而获得利益的权利和机会都是公平的。交换不仅对一方有利,对另外一方甚至对多方、各方都有利,至少没有损害;第二,自愿。任何利益的相互交换、让渡和转移,都只出于交换各方的自愿,没有强迫。市场价格在生产者、消费者、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出于各方意愿,通过谈判而形成。任何谈判都通过互利机制,进行利益的让渡和交换。没有互利,谈判不能发生,不能进行,更不能有积极成果;第三,等价。每个主体都有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这要求每个利益主体在利益追求中,既关心自己的支出或投资能否受益,也必须承认并维护其他主体的利益,让他人的支出或投资相应地受益,把自己的利益和其他主体的利益相结合、相交换。市场经济以客观的互利机制,对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其他主体利益的行为进行奖励;对违背市场规律、损害其他主体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由此把不同的利益主体紧密团结起来。换句话说,互利成为了时代精神的一个鲜明主题,在市场经济中日益强化,在全球化进程中更加突出。互利作为人类历史深处的主旋律,自近代以来,特别是在全球化推进的现代化市场经济中,逐渐强化和凸显,而成为时代精神的一个方面,开始成为人类的共识和共同追求。 
  “道德经济人”奉行互利主义行为准则,首先表现为互利主义行为动机:即利己动机和利他动机的统一。利己人性和利他人性在经济活动中表现为两种动机倾向:利已和利他。 
  其次是互利主义行为过程:即出自于人的互利主义行为动机,在经济理性和道德理性两种行为选择状态下,经济主体的行为过程始终是利己和利他的统一。 
  最后是互利主义行为结果:即经济主体行为结果的利己性和利他性。经济主体的行为活动在他律和自律的共同作用下,能够实现行为结果的互利性。他律指“看不见的手”(市场竞争机制)和“看得见的手”(政府的干预和调节)的共同作用。一方面,行为人的市场经济活动服从于“看不见的手”,这只手是牟利动机实现的最终手段,竞争则是市场经济实现的主要途径。竞争需要各种游戏规则,这些规则体现并维持有序竞争的公正、道德和伦理,体现道义、信念和牟利动机的并存。另一方面,“看得见的手”也对行为人的市场经济活动起到约束作用。政府的手段一般分为两种,或是命令式的,或是非命令式的。前者通过法规、政策等手段去规定经济活动的范围和形式,这带有强制性和统一性。后者是政府通过传播信息或运用它掌握的经济资源及手段来创造一种经济环境,对经济行为人的活动给予劝告、推动。在后者的手段中。道德规范、道德价值起着重要作用。因为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并非是游离于社会制度之外的一种孤立的经济形式,它要受到社会的价值观规范和导向。这就意味着以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行动来保证社会上每一个成员都能平等地享有社会上的财富,这种导向势必要求政府和社会组织在所有制、道德规范、经济组织等方面广泛地干预和介入市场经济的运行。 
  自律指经济行为人的利他性道德自律,源自于人的道德理性和道德人格,来自于人的同情心本性(利他本性)。根据亚当・斯密的道德同情说,在经济活动中,当经济行为人看到当事人(即对方同类)身居某个处境时(比如当事人产生痛苦和悲伤的情形,产生高兴和幸福的情形等),天生的同情心就会促使他以“心理联想”的心理方法通过设身处地的想象,即以“换位设定”方式想象将自己置于当事人的处境中,设想自己正在经受着同样的遭遇,经济行为人经过这种设身处地的想象而有所感染并引起了情感共鸣,产生同感,从而产生利他性道德“人格”。“人格”是人的道德品质,通常称为品德和德行。人格的本质是人的社会特质。它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作为权力主体,他有追求自身尊严和实现自身价值的权力。作为责任主体,他有履行社会义务,对他人负责的责任感。在经济活动中,前者要求经济主体维护自身的尊严和价值,后者要求经济主体尊重他人,维护他人权益。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产权制度就是建立在理性和人格统一的基础上。产权主体以契约的方式不仅要确保自身最大利益的实现,而且要以诚实守信、恪守诺言的人格保证他人的利益。一个自私的人虽然有足够的理由声明自己的权利,但却缺乏相应的责任去保护他人的权利。这样市场制度的产权便难以维护,或者说产权制度保护成本极高。而“人格”恰恰给人们提供了维护他人权利的保证,从而降低产权保护的成本。 
  在他律和自律的共同作用下,“道德经济人”的求利行为就能够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既利己又利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体主体的行为只具有正外部性的效果,能够避免负外部性。这样,个体的正外部性经济行为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增加,必然会引起作为个体利益之和的社会利益的相应增加。也就是说,在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其行为结果具有互利性。 
  可见,“道德经济人”能够很好地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奉行互利主义行为准则的“道德经济人”占主导的社会必将是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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