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银行监管指标全梳理

报告摘要:

1、银监体系下,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包括三个层次

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其中,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其中,月末季末年末等时点性监管指标值得投资者关注。

2、2016年起,央行实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

为了全面考核银行体系金融风险,央行自2016年起实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进行资本/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以及信贷政策执行等七个方面的考核。MPA考核的重点在于把监管的关注点从以往的狭义贷款转向广义贷款,也就是除了通俗意义上的贷款外,还将债权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余额、表外理财等纳入其中。明年一季度起,央行正式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考核。

风险提示:

经济基本面风险,政策风险

正文:

近期债券市场在多重利空因素冲击下经历了罕见的大幅调整,其中我们认为,由监管额度问题导致的银行考核压力是此轮调整的重要催化剂,例如商业银行年底资本充足率考核,流动性覆盖率要求,商业银行购买同业理财的资本占用问题等,进而导致银行拆出资金减少,大量赎回流动性好的委外资产(详情请参见报告《债市修复从短端开始》)。在此背景下,我们对商业银行的主要监管指标和风险考核体系加以梳理,尤其是月末季末年末等时点性监管指标,帮助投资者加强流动性管理,更好地应对债市波动。

一、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依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其中,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本文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银监会令【2015】1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对银行风险监管指标加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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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对银行进行监管的考核体系将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对债市产生影响:其一,时点性考核直接影响银行资金的拆借,对债市资金面产生直接压力;其二,监管压力释放利空因素,在其他利空因素叠加下,产生催化作用,放大市场恐慌情绪;其三,监管收紧的动作对市场预期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投资者行为,对债市形成压力,且这种压力在短期内是单向且不可逆的,对市场的影响也更为深刻和彻底。

(一)风险水平监管指标

1、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依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1)流动性覆盖率(LCR)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境下,通过变现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LCR体系对银行流动性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未遵守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关于流动性覆盖率考核体系(LCR)的考核办法,我们将在附录部分进行详细说明。

(2)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值,不应低于25%。其中,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3)其他指标

其他指标并未纳入最新流动性监管法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的监管指标中,可作为银行日常流动性管理中的参考指标。

A.核心负债依存度

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核心负债依存度为核心负债与总负债的比值,不应低于60%。其中,核心负债包括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50%。总负债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计的余额。

B.流动性缺口率

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流动性缺口率为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资产的比值,不应低于-10%。其中,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的差额。

C.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

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为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稳定资金的比值,用于监测某一机构在较长时期内、稳定的可用资金量与该机构资产业务和表外或有业务对资金需求量的比例。其中,可用的稳定资金即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够确保在1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为银行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稳定资金需求系数即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由稳定资金支持的价值占比。依据《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净稳定融资比率不得低于100%。

D.超额备付金率

超额备付金率即银行为适应资金营运需求,用于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货币资金占存款总额的比值。作为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超额备付金主要用于日常清算头寸,具有刚性特征。超额备付金率的计算公式为:

超额备付金率=(在央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人民币各项存款期末余额*100%

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是重要的监测指标之一,但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的监管标准,原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已废除)规定人民币备付金率不得低于5%,但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备付金率一般为2%左右。

E.存款偏离度

依据《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其中,月末存款偏离度的计算公式为:

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计算每季最后一月的月末存款偏离度时,“本月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不得超过上月日均存款*(1+最近4个季度最后一月日均存款增长率的均值)。月日均存款增长率=(本月日均存款-上月日均存款)/上月日均存款*100%。

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3%的银行,自下月起连续暂停准入事项3个月以上;对于一年之内月末存款偏离度两次超过3%的银行,适当降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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