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历史,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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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 ,从2 0 0 0年起 ,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始了新的一系列的立法 (或修改法律 )行动 ,倍受世人瞩目。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产业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经济发展的进程 ,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改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 ,2 0 0 2年 1月 1日生效 )颁布前后 ,引发了我国民间软件立法大论战。1 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背景1 1 计算机软件保护的首次立法过程1990年 9月 7日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著作权法》 ;不久 ,国务院批准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该法及其实施条例于 1991年 6月 1日生效。 1991年 6月 4日 ,国务院公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旧条例 ) ,同年 10月 1日生效。1992年 1月 2 7日 ,中美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为了履行备忘录的承诺 ,1992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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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属于作品的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第 3条规定了九类作品 ,计算机软件是其中的一类。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得到保护 ,例如 ,权利人可以采用商标、技术秘密等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但计算机软件的作品属性决定了版权 (著作权 )才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主要途径。作为版权的客体 ,计算机软件理所当然地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但作为作品中的一类 ,计算机软件又有其特殊性 ,因此《著作权法》第 5 8条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国务院于 2 0 0 1年 12月 2 0日公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根据该条例第 2条和第 3条的规定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 ,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 ,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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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条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第二十条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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