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教育建筑的照明、空调及大型实验设备用电等电力负荷,宜分别自成配电系统或网路。
5.2.2 教育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供电的建筑物宜设置进线配电间;
2 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电源箱(柜)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和保护作用的开关;各楼层应分别设置电源切断装置;由本建筑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可在受电端装设隔离开关;
3 由低压配电室或总配电箱(柜)至各层、各区域配电箱或分配电箱电源,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方式,并可根据防火分区等采用分区竖向配电方式;
4 重要负荷或容量较大负荷宜从低压配电室或总配电箱(柜)直接采用放射式配电;
5 冲击性负荷、波动大的负荷、非线性负荷和频繁启动的教学或实验设备等,应由单独回路供电;
6 实验室、计算机房的配电线路和设备功率容量应留有教学设备扩展升级的余地;
7 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的照明及电源插座线路宜分设不同回路;
8 教育建筑内插座回路均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2.3 教育建筑的室内线路应采取穿导管或槽盒的方式进行敷设。
5.2.4 中小学、幼儿园的电源插座必须采用安全型。幼儿活动场所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应低于1.8m。
5.2.5 教室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间教室宜设教室专用配电箱;当多间教室共用配电箱时,其配电范围不宜超过3个教室,并应按不同教室分设电源插座回路;
2 教室内电源插座、分体空调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回路,各自独立控制;
3 普通教室应预留供多媒体设备用的电源插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