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深圳发布了一则关于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的核心就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给“诚实但不幸”的人一次重生的机会。如果说是因为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还不上债的话,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由于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没钱还债的,是不允许破产的。
这是钱老师我想去了去年首个破产案例出现~
温州出了第一例个人破产案。
蔡先生原来欠了214万,只要还3万。
他有高血压和肾病,孩子就读大学,已经入不敷出,拿出214万对他们来说几乎是天文数字。
我想,人生本来困难重重,需要一些空间去试错和重头来过。
而《个人破产》给了这个出口。
鼓掌,欣慰。
有人问我:这样,老赖春天是不是来了?
并不是的!
首先按照规定来,不是所有的破产人都不用还钱的!
只有通过了免责考察期的人,才有机会免除一部分债务。
除此之外,这里头,还有2个潜在逻辑:
一个是“既然欠钱可以不还,大家随便借好了,老赖越来越多”
在破产法没有出台前,老赖就是通过各种方式,卖惨,撒泼,转移财产——他根本就不打算给你,就是拖到你自己放弃。
破产法之后呢?他一年到两年内,必须无条件还一些钱。
对于老赖来说,没有周旋余地,情况变得更差了。
另一个潜在逻辑是“老赖活得更潇洒?”
答案也非如此!
就拿深圳来说,免责考察期三到五年~
在这三五年时间里面,破产的人除了基本吃穿住行,其他所有收入都要用来还债。
而且消费也会受到限制。
也就是说,申请破产的人,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开支,豪车肯定是不能开的,出国旅行也泡汤了。
就连坐高铁也只能搭二等座。
生活变成了三点一线,过着最普通最基本的生活。
能说潇洒吗?
当然是不能的,甚至节俭,局促,生活一落千丈。
个人破产后,老赖并没有变得更有底气,也没有过的更舒服。
而只有通过了考察之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下还没还的债务。
关于这个破产条例,目前大家普遍担心的是,会不会有人钻空子,利用这个条例来逃避废债?
关于这个点,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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