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pernio显示无效程序_细说“江小白”商标案:第二回合(无效宣告)

f998097e2d00582336205949f9e78589.png

第二回合:江津酒厂穷追不舍,“江小白”商标被无效宣告

第二回合中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文书没有公开(我没找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书[1]披露了该裁定书的部分内容。

针对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江小白公司)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简称诉争商标),2016年5月30日,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津酒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652a786c18c07199b78f47ef3ac9c669.png
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

一、江津酒厂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分析

dc3545a72e6961304f366cca111e6f36.png

(江津酒厂共提出六条无效宣告理由,另外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都不予支持,江津公司在后续程序中也未表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五条理由的认定也得到了后续程序审判机关的认可。故本文对该五条理由不再分析。)

1.关于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的申请日期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诉争商标的申请日期认定为2012年10月25日。可是实际上诉争商标的申请日期是2011年12月19日,这在后续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都得以纠正。

诉争商标的申请日期这一时间节点在本案中十分重要和关键。因为本案的焦点就是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江津公司对“江小白”商标是否享有在先权利;以及江津公司与江小白公司之间是否有经销商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

该时间节点,决定了哪些证据可以用、哪些证据不可以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本案的走向、决定了诉争商标的生死命运。

不知道为何,对这样一个相对明确、十分关键的事实,商标评审委员会却认定错误。

我们暂且基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日期是2012年10月25日这一事实,来分析无效宣告这一回合。


2.关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江津酒厂与江小白公司之间的关系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思路如下:

(1)诉争商标的申请日期是2012年10月25日。

(2)证据2-1:

2012年2月20日(诉争商标申请日前),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津糖酒公司)(包括江津酒厂公司等关联单位)(甲方),与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包括下属各地子公司、办事处等关联单位)(乙方),签订了《定制产品销售合同》等。其上载明: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几江’牌江津老白干、‘清香一、二、三号’系列、超清纯系列、年份陈酿系列酒定制产品经销商……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对于乙方定制产品采取独家专销,不得对乙方之外的第三方客户销售,以保护乙方的市场开发成果。2、乙方负责产品概念的创意、产品的包装设计、广告宣传的策划和实施、产品的二级经销渠道招商和维护,甲方给予全力配合。乙方的产品概念、包装设计、广告图案、广告用语、市场推广策划方案,甲方应予以尊重,未经乙方授权,不得用于甲方直接销售或者甲方其它客户销售的产品上使用……

七、奖励政策:合同到期后,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并完成合同标的销售额,享受甲方一级客户奖励待遇……”。

(3)证据2-2:

2012年4月23日,(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中国食品招商网刊登了《瞄准时尚休闲市场,江津老白干推出概念新品“我是江小白”》一文,其上载明“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与江津酒厂结成了战略合作关系,全程负责了江津老白干的系列产品创新和推广执行。”

(4)结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二者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

其实准确应该是新蓝图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江小白公司是2015年3月23日成立的。新蓝图公司与江小白公司是关联公司。


3.按常理来说,接下来商标评审委员应该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江津公司对江小白商标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如在先使用或拟使用。

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是:

“证据8显示,江小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公司有关于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公司的“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虽诉争商标非以江小白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但未经江津酒厂公司授权,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新蓝图公司)申请注册与江津酒厂公司的商标高度相近的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

可是证据8,并不是关于邮件往来,而是:

8、江津酒厂公司与重庆森欧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森欧公司)签订的“几江”牌江小白(系列)产品的销售合同以及产品送货单,其中销售合同上记载的合同签订日期为2011年5月13日,送货单上显示的最早时间为2011年7月,收货单位为森欧公司;2012年3月—5月及7月含有产品名称为“45°我是江小白”的《江津酒厂集团生产日记录表》;2012年2月23日品名为“125ml我是江小白瓶”的购货订单。

关于邮件往来的是证据12:

“12、重庆市江津公证处作出的(2015)渝津证字第1830号公证书,内容为2011年12月21日陶石泉发给江津酒厂公司周总的邮件,其上载明:“……和我自己的设计一起齐头并进在做产品的创意,这是几款已经做出来完稿的设计……”。附图中的一张设计上有“我是江小白”字样。”

不知道是不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笔误,本意是想通过证据8认定江津酒厂对江小白商标享有在先权利;通过证据12认定新蓝图公司(江小白公司)对江津酒厂公司的“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江小白”商标具有明显恶意。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江津酒厂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江小白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答辩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书的披露,“商标评审委员会向江小白公司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退回,江小白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是的,你没看错。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江小白公司未予答辩。

不知道江小白公司是出于何种原因未参与答辩。

假设,江小白公司在无效程序中参与了答辩,并指出诉争商标的申请日期是2011年12月19日,而非2012年10月25日(这个并不难。在后续一审程序中实现了);而且指出江津公司提供的证据8在时间上的问题,从而导致证据8不被采信(这个也不难。在后续一审程序中实现了)。也许,诉争商标就不会被无效宣告了,也许就没有后续的司法程序,至少时间不会拖那么久、诉讼成本不会那么高了(于公于私都是)。

只是假设无效。现实就是如此。

(诉讼,也许只是商业活动、市场竞争中的一小部分,或者一丁点。可是在法律人的眼里,它可能又是全部。)


[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

评论
添加红包

请填写红包祝福语或标题

红包个数最小为10个

红包金额最低5元

当前余额3.43前往充值 >
需支付:10.00
成就一亿技术人!
领取后你会自动成为博主和红包主的粉丝 规则
hope_wisdom
发出的红包
实付
使用余额支付
点击重新获取
扫码支付
钱包余额 0

抵扣说明:

1.余额是钱包充值的虚拟货币,按照1:1的比例进行支付金额的抵扣。
2.余额无法直接购买下载,可以购买VIP、付费专栏及课程。

余额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