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注册域名风险_起诉域名抢注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需要注意哪些点?

本文探讨了域名抢注是否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的问题,引用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指出判断标准包括域名使用情况、商品类别相似性以及电子商务活动。未使用的域名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域名与知名商标近似并可能导致公众混淆,则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此外,法院对“通过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的理解不一,增加了诉讼风险。
摘要由CSDN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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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各位在处理域名纠纷工作中会遇到的一个难题是某种域名抢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今天笔者就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分享一下个人观点。

我们先看看法律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以上司法解释说明判断某种域名抢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首先需要将注册商标与被告的涉案域名进行比较,但是该条款的其他内容较为模糊。这使得我们不禁提出疑问:起诉域名抢注行为需要考虑哪些点?

抢注了域名,但是没有使用,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吗?

第一点需要考虑的是虽然抢注了域名,但是没有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梅西西部商店有限公司(简称梅西百货)是美国的著名连锁百货公司,在美国至今开设超过100年的时间,历史相当悠久,梅西百货注册的商标“MACY’S”在全美和世界范围具有很高知名度。2018年12月,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2018世界品牌500强》榜单,梅西百货排名第363,实力还是杠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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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于梅西百货官网)

梅西百货发现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阿里云的前身“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1999年5月7日和2003年3月17日注册了“macys.com.cn”和“macys.cn”域名(简称争议域名),于是梅西百货起诉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抢注了域名,但是压根就没有对这两个域名进行使用,所以不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

不过,由于争议域名的显著识别部分“macys”与梅西百货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很容易引起公众对于域名注册人的混淆,有害于公正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所以法院认定被告抢注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判决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还要考虑被告是否有使用过域名,毕竟从商标法理论上看,商标使用是判断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的基础。

商品类别是否类似

丹麦闻名于世界是作为童话作家安徒生的故乡,值得一提的是,丹麦也是赫赫有名的工业强国,本案的原告丹佛斯(Danfoss)公司于1933年在丹麦建立,是一家总部设在丹麦的全球性跨国公司,在制冷、供热、水处理和传动控制造业中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该集团已经就“Danfoss”在第七类减压器、调压器和第九类工业测量仪表、压力传感器注册了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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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于梅西百货官网)

被告为山东的一家公司,名字叫淄博丹佛斯测控仪表有限公司,注册了域名“danfosi.com”,从其企业名称可以看出其经营范围包括压力变送器、流量仪表、数显控制仪的生产、销售及仪器仪表的销售。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除了认为涉案域名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还考虑了原被告的产品经营范围相似。从以上案件就可以看出法院认定被告是否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会将原被告的产品经营范围进行比较。

理解“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的内涵

不少人看了这个有关商标专用权侵权的法律条文会产生疑惑,怎么理解“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名称听起来有点陌生,“六个核桃”这款饮品想必大家就有所耳闻,许多明星都曾做过其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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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河北养元公司官网)

山东的一家公司也给自己的公司取名中包含“养元”二字,还注册了一个域名www.yangyuan.org.cn。河北养元公司当然很不满,起诉到了青岛中级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青岛养元公司在河北养元公司的“养元”系列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养元”对应的拼音“yangyuan”作为域名进行注册,并以该域名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宣传,依法应当构成不正当竞争。

青岛养元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山东高院,高院审查后,认为青岛养元公司抢注域名,并且在网址上标注青岛养元公司电话、推荐产品等信息,属于通过该域名进行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河北养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非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适用法律错误,作了纠正,但是二审法院说了,虽然改了法律依据,侵权责任还是照样承担。

从以上案件可以看出,如果被告利用注册的域名搭建的网站展示商品并在网页上留下相关联系方式,法院会认为被告是在“通过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

笔者个人认为以上案件侧面反映出各个法院对于如何理解“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意见不一,进而导致如何认定商标专用权侵权存在不确定性,增加诉讼风险。笔者建议可以考虑以反法作为法律依据较为合适。这是因为反法同商标法一样,具有制止混淆,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功能,最重要的是为市场主体提供兜底保护,可以在商标法无法为权利人提供保护的情况下,提供一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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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是否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需要从域名使用情况、商品类别以及网站页面情况等角度进行考量,当然每个一个案子都有其特殊情况。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的小伙伴,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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