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3月1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以下简称“技术问答”)的通知”,《技术问答》根据各地反映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结合有关标准、规程和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等,针对技术问题进行了权威解答。
为便于收藏与阅读,以下为《技术问答》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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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
基础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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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土地整治项目区的新增耕地,在调查中是否根据土地整治立项文件确定耕地图斑范围?
A现状为耕地的地块,无论是土地整治、农民自主开发或是复垦项目立项与否,都应按照实地耕地范围调查,不得按整治范围确定图斑边界。
— 2 —
Q实地为耕地的图斑,与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图斑重叠,应如何调查?
A按耕地调查。全国三调办下发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图斑作为湿地调查的指引,地方应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地类。
— 3 —
Q尚未用于占补平衡或增减挂钩项目的新增耕地,如何调查?是否会影响后期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使用?
A应按照实地现状调查。在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使用时,依据全国统一报备的储备库管理。
— 4 —
Q实地为水浇地,原来按水田管理的图斑,如何调查?
A对于水旱轮作的按水田调查,对于长期按水浇地使用的按水浇地调查。调查为水浇地的,必须实地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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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水库水面图斑界线是否按权属界线确定?
A水库水面图斑界线不得按权属界线确定,应按正常蓄水位岸线围成的水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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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原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内部,已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但实地现状为农用地,如何调查?
A按实地现状调查,不考虑是否已经发证。
— 7 —
Q确权登记的土地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图斑,如何调查?
A按照实际现状调查,不得直接按土地审批用途或规划用途调查。
— 8 —
Q农村居民点零星分散式分布,如何调查?
A散落在集中连片的村庄之外的零星居民点,达到最小上图面积标准的,依据实际建设范围,确定图斑边界,按对应地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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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城镇村道路用地与农村道路如何衔接处理?
A除贯通村庄的公路、铁路外,农村道路穿过村庄的部分按城镇村道路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外的部分,按农村道路调查。公路、铁路穿过村庄应保持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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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因道路施工改线或路面扩宽等原因,造成道路用地实际界线与审批范围界线不一致,应如何确定道路图斑边界?
A道路范围界线按照实地现状进行调查。道路范围界线与审批范围界线不一致的,不得直接采用道路审批范围界线调查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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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路、铁路、河流等多条线状地物交叉重叠,应如何调查和认定地类?
A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地面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对于农村道路、过街天桥等线状地物跨越公路、铁路等,应保持公路、铁路贯通。线状地物平面交互时,应保持高等级的道路贯通。
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线状地物交叉重叠十分复杂,各地可制定相应的表示规则,开展细化调查,但应按国家统一要求上报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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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人迹罕至的区域,调查精度是否可以降低?
A对于人际罕至的区域可适当减低精度,但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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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部分地区存在大量100至200平方米农村建房,是否允许部分县区建设用地最小上图面积为100平方米?
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提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用地调查精度,降低最小上图面积指标,但要保证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精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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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山区交通不便利,调查人员难以到达的区域,如何调查举证?
A对于山区交通不便利的图斑,遥感影像可以判断的直接利用遥感影像进行判断,遥感影像无法判断的可以使用带GPS的无人机拍照调查举证,无法使用带GPS的无人机拍照调查举证的,可以依据有关资料确定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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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根据2017年度遥感影像判读,按照2019年3月提交调查成果的任务节点,地方需举证2017年度和2018年度两年变更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