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三级的认定标准_主观明知在传销犯罪中有那么重要吗?

以前写的文章提到,在山东济宁市鱼台县法院开庭,一幕有趣的现象是,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说自己不明知涉案公司是以拉人头为计酬根据的传销,结果,一是辩护律师为了维护认罪认罚从宽的成果,给被告人普法,说服被告人要认罪认罚,甚至认为被告人就是明知的,还拿出侦查笔录里提到被告人知道传销的内容,二是另一辩护律师问被告人明知什么,被告人回答不出来了。 还有的质证意见提出违法性认识这个概念,即虽然被告人不知道传销的法律,但只要被告人知道了模式,那就是可以认为被告人应当知道这是传销了。 这可能反映出刑事辩护的困境,胳膊拧不过大腿,律师辩护得再好,法院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还不如早点认罪,早点出来。这样的话,又会存在伦理问题,辩护的意义在哪里,是配合公检法的流水线作业的组成部分吗?没有律师,被告人自己认罪认罚就可以了,法院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然后劝被告人认罪认罚,皆大欢喜。 本文重点不是讨论职业伦理问题,而是传销犯罪的主观要件问题。其实,我在以前的文章中,已经分析过这个问题了,可参见《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明知”的裁判要点》。司法实践的经验当然是重要的,但是,这种经验如果超越了刑事诉讼法,那么我们也要反思这种经验的正当性。 明知是故意的前提。《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传销犯罪当然也不能离开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因此,要严格遵守构成要件,主观明知是认定传销犯罪的必要条件。 但是,也要看到,明知是人的内心活动,尤其是在被告人否认自己明知犯罪、违法行为时,往往要通过客观行为才能推定被告人的内心状态。这就是所谓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传销犯罪来说,其目的是通过拉人头组成层级的方式骗取财物,那么,被告人如果存在层级、又发展了不少会员,就可推定其具有传销的主观明知了。 在存在实际产品销售的传销案件当中,即使存在层级、发展会员,但被告人始终会认为,这种模式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根据,是所谓的团队计酬。办案机关会认为,销售产品只是噱头,是名义,实质上还是在拉人头。这时候,主观明知仍然会采取上述方式来认定。 这时候可能会跳出来一个违法性认识的概念,即被告人认为自己做的是团队计酬,最多算是行政违法,但实际上这是拉人头式传销,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 但是,如果认为被告人应当认识到传销,而没有认识到传销,这可以认为是法律认识的过失。但无论如何,违法性认识即使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但总会影响到责任问题,尤其是法律本身在团队计酬与拉人头式传销的界定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下,主观方面的辩护还是存在意义的,而不可一刀切地接受检察院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 例如,青县人民法院2018 冀0922 刑再1 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6 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平组建承德老酒鼎冠共赢销售团队,以购买承德老酒为加入会员条件,给予会员返利和全国经营权、推广权,以直接发展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投资金额、级别数量为基准,形成一级会员、二级会员、三级会员、四级会员、主任、经理、总监七个级别层级,采用夸大收益率、拉人头加入等方式引诱他人加入会员,并以组织奖、领导奖、极差奖、代数奖为计酬方式给付奖金币、电子币,在河北发展270 余人加入承德老酒会员,组织传销活动,销售金额达564.55 万元。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王某平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 按照判决书认定的下线、金额,被告人王某平属于“情节严重”,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了。但是,再审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在中国,这几乎就是无罪结果了。虽然判决书没有详细论述辩护意见,但被告人所作的事情以及其对模式的认识状况,影响到结果的处理。 因此,不是说主观明知不重要,但是,如果仅仅谈主观明知,那也很难削减被告人的责任。我还没有搜索到过因为不存在主观明知,法院就宣告无罪的传销案件。即使认为传销犯罪只处罚诈骗型传销,但主观的地位与诈骗罪案件是不可等同的,原因在于传销犯罪是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反过来说,即使你承认了主观明知,如果不在客观方面降低被告人的作用,那么显然也会在量刑协商上失去主动地位。即使在主观方面表现地再好,不要忘记,量刑建议是有一个幅度的,法院可以在幅度内从重处罚。 结合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报等出版物的观点,对于员工的主观明知问题,这需要结合组织、领导者的理解来进行认定。我在《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明知”的裁判要点》一文已经提到过:“主观明知”的辩护或许也需要与“组织、领导”的辩护结合在一起。 目前,较为统一的观点是,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是认定组织、领导者的标准,尤其是在层级上,是认定员工是否存在主观明知的最重要因素。而管理范围,是否与传销活动有关,这个传销活动也是要跟发展人员、层级有关系的。涉案金额,看其获利多少。 因此,有的员工根本就不存在层级,所做的事情也与传销活动不存在直接关系。因此,认定他们具有传销的主观明知,是不成立的。客观上的结果是,他们不属于组织、领导者。一旦起诉书把他们认定为明知,这就是生搬硬套构成要件的结果。
作者简介: 黎智鹏,广州律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关注我们】 0fc32cdd0f7abc63c324a0f7fa78a5ed.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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