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管理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
0.3
以上的乔木地,竹林
地,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
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
(
所
)
、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
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是: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
)
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
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
三
)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