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程序设计员国家职业标准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1.2职业定义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从事计算机软件编制和设计工作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程序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程序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程序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见表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程序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程序员不少于250标准学时;程序设计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程序员、高级程序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程序员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程序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程序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