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类的属性_如何准确定义球的属性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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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定义球的属性很有必要  门球运动不断发展,对各类球的属性下一个准确定义,很有必要。  近来对于待闪击的球出现的一些现象,就与该球的准确定性有关。  一、捡拾一个欲闪击的球、脱手,撞击另一个待闪击的球,是否犯规?  二、门球规则只有补充说明: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闪击出界,视同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并未对待闪击的球定性:该球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球?允许不允许碰撞?  只补充说明:将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那么并未说明碰撞不出界,将如何处理?  这就是不给待闪击的球定性危害。  三、再举一个极端的例子:  8号球收杆:在三门左侧撞击了已过二门的2、6号球;自球落位在三门左侧、根本进不了三门;2号球落在了三门后,而6号球却落在了三门前、离门柱左侧约10厘米处。  此时比赛比分是平分。  按照大家正常认识:比赛结局应该是平分。  岂知击球员此时做出了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的两种举动:  1、捡拾2号球、对准6号球内测进行闪击,2号球侧弹6号球以后,顺利过了三门,6号球出界。  问:2号球过三门得分是否有效?  解说:此时闪击,将6号待闪击的球闪击出界,闪击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既然闪击行为被现行门球竞赛规则认定为有效,那么结果应该有效。  故:2号球过三门得分应该有效。  2、如果2号球侧弹6号球以后,顺利过了三门,而6号球未出界。  再问:2号球过三门得分有效吗?  解说:由于6号待闪击的球移动、未出界。在目前的门球竞赛规则中,是找不到任何成功的依据。  故:出现该现象,是允许?还是不允许?是成功?还是不成功?是没有任何理论依据去正确解答的。  我的观点:这是目前门球竞赛规则急需补充、完善,给待闪击的球是属于一个什么完整性质的球?  (1)确定是一个待闪击球的属性:除了正常闪击移动有效以外,其它的触碰、移动均无效。(即:击球员无意触碰、不犯规)  (2)如果仍然认为是一个具有场内球的属性:则待闪击球只要被闪击移动,就是视同一次闪击、同时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且不管待闪击球是否出界,都这么认定。  那么击球员有意、无意触及待闪击球的行为,都应该被判为触球犯规。  这么重新明确认定与定义,是否对解决门球运动中的一些问题与现象会好一些?这只是一个初浅的建议。

(整理:花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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