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撤销人员记录有什么影响_网逃人员在归案前,能想办法先撤销网上追逃记录,或者删除网上追逃记录,之后再归案处理吗?...

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1302号《关于管理维护"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有关工作的通知》,撤销网逃记录,其中撤销是指,已被录入"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的在逃人员被缉捕归案后,公安机关将抓获情况的数据录入"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并将被缉捕人的名单在"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中撤销。

根据公安部上述规定,删除网逃记录,其中的删除,指的是,各级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需要删掉错误、重复录入"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中的在逃人员数据。错误、重复的数据是:将无罪的人,或不符合上网条件,或同名、同案(不含同名不同案)的数据已录入"数据库"。

另据公安部公刑[2002]351号《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按照《关于管理维护“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2000]1302号)要求,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办理了缉捕法律手续,缉捕时发现嫌疑人潜逃,在1个月内又没能缉捕归案的,要将收集到的准确信息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羁押场所内正在服刑、实行劳动教养的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和正在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要在3天内将准确的缉捕信息报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在侦破重大、紧急案件过程中,对已确定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已潜逃的,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将收集到的有关信息由立案地公安机关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即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在侦查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修改原有信息,保证网上信息的及时准确。各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网上在逃人员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上网信息质量差,增、删、改、撤不及时或将错误信息上网的,要及时改正。公安部将对各地上网的在逃人员信息质量进行实时监控,每月通报情况,各地上网信息质量情况将计入年终考核成绩。公安部每半年将网上在逃人员信息重新刻制光盘下发各地基层公安机关查询比对。

综合以上公安部两个规定可知,撤销网上追逃记录,是针对被抓捕归案的人员,先将其被抓获的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再将其名单从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当中撤销。按照上述公安部的规定,是在逃人员被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而删除网上追逃记录,针对的对象是:无罪的人,或,不符合上网条件,或同名、同案(不含同名不同案)的数据,已录入"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对于删除数据,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界限。

在日常律师工作当中,常见咨询是已被上网追逃,希望律师能先提供撤销网上追逃记录或者删除网上追逃记录。则在律师提供此类法律服务之前,需要在逃人员及其家属,明白上述公安部的规定,明白撤销网上追逃记录和删除上网追逃记录不仅仅是有差别的,而且在具体针对的对象、适用条件、时间界限上等,都是不同的。反之,在逃人员只有在到案接受处理的情况下,才开始启动撤销网上追逃记录的程序,这个到案可以是被缉捕归案,也可以是自动、主动投案等。而要想符合删除网上追逃记录的条件和程序,则要求在逃人员,或者是无罪的人,或者是不符合上网条件的,或者是同名、同案(不含同名不同案)的数据已录入。也就是说,在逃人员在要求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以前,首先需要明确,本人案件情况是撤销还是删除网上追逃记录,哪一类更符合,是否是无罪的人,或者是本身就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案件和人员,亦或者是错误被列为了网上追逃的情况……这需要广大在逃人员,就个人具体案件情况与有同类案件办案经验的律师,专业沟通,实事求是,搞清事实和证据情况的前提下,再行处理案件。在不深入研究具体案件情况以前,单纯的要求律师进行撤销网上追逃或者删除网上追逃的法律服务的,并非律师不能做到这一类的辩护,也是有可能达到这类效果的,但是,要说明的是,缺少了针对具体个案的深入研究,尤其是不深入多方了解案情的话,单纯就网上追逃这一程序问题给出的建议难以有具体的针对性,也难免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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