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
36
号文件营改增新政策提到哪些内容呢
?
改革后有哪些事
项发生变化呢
?
下面一起来了解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
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
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以下称营改增
)
试点,
建筑业、
房地产业、
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
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和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
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
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2013
〕
106
号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
2013
〕
121
号
)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
(
财税〔
2014
〕
43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
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
2014
〕
50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