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1 定义变量
在MySQL数据库中,可以使用DECLARE语句定义一个局部变量,变量的作用域为BEGIN…END语句块,变量也可以被用在嵌套的语句块中。变量的定义需要写在复合语句的开始位置,并且需要在任何其他语句的前面。定义变量时,可以一次声明多个相同类型的变量,也可以使用DEFAULT为变量赋予默认值。
1.语法说明
定义变量的语法格式如下:
DECLARE var_name[,...] type [DEFAULT value]
语法格式说明:
·DECLARE:定义变量使用的关键字;
·var_name[,...]:定义的变量名称,可以一次声明多个相同类型的变量;
·type:定义变量的数据类型,此类型可以是MySQL数据库中支持的任意数据类型;
·[DEFAULT value]:定义变量的默认值,可以省略,如果没有为变量指定默认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