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试行)

沪知保【202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了加大知识产权对经济建设、科技创新的支撑,发挥专利预审支持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 ( 202 1-2035年)》和国家识知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上海保护中心”)备案以开展专利预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笫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由上海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负责实施的专利快速审查与快速确权服务,属于公共服务事项。

专利预审服务备案,遵循公平、公开、规范、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上海保护中心宪成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备案申报主体是指主动向上海保护中心提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报、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备案申报主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备案主体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通过为准。

备案申报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地、登记地在上海市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主营业务、主要职能、主要任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产业领域相关;具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规章制度和管理团队等。

第六条 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等工作需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各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申报备案主体的请求,可以书面推荐。

笫七条 备案申报主体属于以下任何一类情形,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1、 主营业务、主要职能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上海保护中心开展专利预审服务领域。

2、 存在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申请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与专利申请明显不符,以及其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等行为。

3、 申请人不属于注册地、登记地在上海市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备案申报主体应当主动向上海保护中心提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报,提交备案材料并书面承诺真实有效。

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申报主体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2、《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申请表》;

3、上一年度汇算清缴表或财务报表等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4、在职主要研发人员名单和缴纳社保信息、外部研发团队合作情况等研发团队证明材料;

5、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及其运行情况;

6、备案申报主体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授权等专利信息;获得政府部门、认证机构认定的相关资质、荣誉、认证;知识产权维权情况;拟上市企业可提供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当地证监会或券商官网证明等证明材料。

笫九条 上海保护中心为备案申报受理部门,原则上通过线上方式受理。

第十条 上海保护中心对备案申报主体线上填报的备案材料初步审核;通知初步审核合格的备案申报主体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并线下核对。

笫十一条 备案申报主体书面材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申请表》等,并均应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同意,上海保护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报通过资格审查的备案请求。

上海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审批系统的复核结果形成备案结论,告知备案申报主体,完成备案工作程序。

笫十三条 备案申报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准确性。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或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供核对和存档。

名称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预审案件。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更新。

笫三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笫十四条 每一年度分析备案主体专利预审工作情况及其存在问题,在听取备案主体的意见陈述后作出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备案主体,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同意,上海保护中心约谈并酌情暂停甚至取消其备案资格。

笫十五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任意一类情形的,取消备案资格:

1、注册地、登记地变更后不符合备案申报主体要求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等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等政府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3、与未备案主体作为共同申请人提交专利预审申请超过5件的。

4、通过专利预审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授权日之后的12月内,累计非正常转让超过5件的。

5、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应当取消备案资格的情形。

笫十六条 上海保护中心应加强对备案申报主体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泄露。

笫十七条 上海保护中心应及时将备案主体信息和评价情况报送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笫四章附则

笫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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