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
简称“系统”),信息系统应能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 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 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 能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系统应能对设置的经营流程进行质量控制,采购、验收、
贮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应在系统中形成内嵌式结构,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判 断。
第四条经营企业应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终端机或服务器,安全、稳定的网络环
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具有可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 域网或互联网;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第五条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保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操作岗位人员须通过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处
理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 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以记录;
(二)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
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三)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第三章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系统功能要求
第六条系统应具有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控制功能,数据至少应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产品基本信息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与对应的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以及购销医疗器械资
质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