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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种调整及发票增量
步骤一 增加票量 进入“我要办税” —“发票使用”—“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模块,进入增量业务申请。申请新增票种,点击“添加”按钮;申请调整发票数量,点击“申请类型”下拉框,选择“变更”,再录入相应的数量;录入无误以后,点击左上角“保存”,系统提示“数据保存成功”。点击“提交”按钮,系统提示“流程发起成功”。

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受理中”。
“发票票种核定确认表”栏中白色部分为必填项。
如未领用过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定额发票累计领用金额”栏填写“0”。
离线开票时限系统默认为“0”,离线开票限额系统默认与最高开票限额相同,纳税人无需更改。纳税人首次票种核定满三个月后,如有需要,可以申请调整离线开票时限。
步骤三 系统自动审核 1审核通过
发票票种界面的表单状态显示“通过”,若已发行税控设备的,可直接申请发票领用。
审核不通过
发票票种界面的表单状态显示“不通过”或“退回”,可以在“服务提醒”模块中查看具体不通过或退回原因,并根据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操作:
◆ 如因未办结事项被退回,系统提示语为“未申报、未实名、违法登记未处理、存在未开具或未领购发票等” 。需完成未办结事项后再申请发票调版增量,如图:


◆ 因系统审核存在风险异常提示的,例如异常指标(1、2……)、存在大量作废发票、欠税、低风险纳税人不得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如仍需申请票种核定,请选择 “再次申请”,将转入人工处理环节。请您根据系统提示输入准确的联系方式信息,税务机关将在规定工作日内与您联系处理发票申请事宜。
发起“再次申请”的发票流程,需要等待人工处理。
“再次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点击被退回的流程后面的“再次申请”按钮;二是重新点击“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按钮,在系统弹出的“再次申请”对话框内填写姓名、联系方式,点击确定。
◆ 如申请的调版调量幅度超过系统设置通过的范围,系统将提示“超过系统自动审核范围1、2、3、4”。您可选择点击“修改”发票申请信息进行重新提交申请,系统将根据重新提交的信息进行再次审核。或者您可选择“再次申请”,相应流程与(2)中相同,请参照操作,流程将转人工处理环节。
步骤四 查看文书在“服务提醒”模块可以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
提醒:自动审核的票种范围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票种申请需转人工受理。

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步骤一 行政许可申请进入“我要办税” —“税务行政许可”—“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模块,进入发票调版业务申请。
选择申请调版的发票种类,录入无误以后,点击左上角“保存”,然后再点击“提交”按钮。提交之后系统提示“流程发起成功”。
1.审核通过,表单状态显示“通过”,至此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版业务已全部完成。
2.审核不通过,表单状态显示“不通过”或“退回”,退回原因可以在“服务提醒”模块中查看。
3.对于审核不通过,纳税人可以修改发票调版需求再次申请经过系统审核;如纳税人仍需进行原版本申请,纳税人需发起“再次申请”流程。
“再次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点击被退回的流程后面的“再次申请”按钮(左图);二是重新点击“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按钮(不是在原有流程上修改,也不能删除原有流程),在弹出的“再次申请”对话框内填写姓名、联系方式,点击确定(右图)。


纳税人发起“再次申请”流程后需要转人工处理。
提示:
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系统转人工处理环节后,税务机关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办理。
步骤四 查看文书在“服务提醒”模块可以查看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